公民事实死亡的,在30日内持上述材料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死亡注销登记。
死亡注销户口分申报注销和直接注销两种方式:
1.申报注销:
公民事实死亡的,由其亲属或抚养人或邻居或所在单位,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
注销户口时需提交以下材料:⑴书面申请;⑵《死亡医学证明书》或《社区(村、居)委会或单位的证明材料》或《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材料》或《法院的执行死刑证明》或《宣告死亡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死亡材料》;⑶死者的《居民户口簿》;⑷死者的《居民身份证》;⑸其他。
2.直接注销:
公民死亡后其亲属或抚养人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由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入户发放《公民死亡户口注销通知》,并要求其亲属签字,对其亲属拒不签字或联系不到亲属的,由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负责人确认签字、盖章后,由派出所直接办理注销户口。
注销户口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公民死亡户口注销通知》;⑵社区民警调查报告;⑶其他。
办理流程:
户籍地派出所窗口民警审核办结。
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当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