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收养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书面申请;
⑵民政部门出具《收养证》;
⑶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⑷其他。
2.福利机构收养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书面申请;
⑵《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和《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
⑶《社会福利机构证明》;
⑷其他。
3.事实收养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书面申请;
⑵收养公证;
⑶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⑷其他。
4.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查找打拐DNA库并公示。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且不符合收养登记、收养公证办理条件的,在履行了采集被收养人DNA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内进行比对、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可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公安派出所直管公共户、社区集体户或者抚养人家庭户上,家庭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5.办理流程:
⑴户籍地派出所窗口民警受理审核(3岁以内养子女户口);
⑵户籍地派出所所领导审批(年满3周岁以上养子女户口);
⑶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证窗口审核(年满3周岁至16岁周养子女户口);
(4)户籍地派出所窗口民警办理养子女户口入户手续。
6.办理时限: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所长审批的户口,材料齐全三个工作内办结;需市公安局审批的户口、五个工作内办结;需州局审批的户口,十个工作内办结。农村及交通不便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限办结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明确办结时限,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