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及认定标准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户籍为农村居民(含半边户);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无违法多生育行为;
4.现只有一个孩子或依法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5.年满60周岁(迪庆州年满55周岁);
6.本人或配偶必须有生育史。
(二)补助标准:
独生子:960元/人/年,独生女:1080元/人/年。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资格认定标准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补助标准:
2022年7月1日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90元(7080元/人/年);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60元(5520元/人/年)。
三、特别扶助其他家庭
(一)发放对象: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导致并发症,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的申报条件及程序,凭鉴定结论确认申报。
(二)补助标准:
2022年7月1日起,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20元(6420元/人/年);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90元(4680元/人/年);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60元(3120元/人/年)。
四、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一)发放对象: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资格认定标准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我省,单亲家庭本人户籍登记在我省;
2.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独生子女死亡;
4.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
5.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家庭本人年满49周岁;
6.独生子女死亡时符合《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8条第一款“无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继、养兄弟姐妹)”的标准并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补助标准:
5000元/户(夫妻、丧偶),2500元/户(离异)。
五、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
(一)发放对象:
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自办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之月止。
(二)补助标准:
5元/人/月(父母双方)
六、云南省“奖优免补”对象资格认定标准
(一)教育奖学金
1.奖励对象:农村独生子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再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
2.资格认定标准
⑴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村居民。
①独生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就读(非复读生);
②独生子女当年考取并就读高中阶段学校(包括普通高中、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专科和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本科。
⑵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子女(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子女、再生育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纳入独生子女全程教育奖学金奖励制度范围。
①夫妻依法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
③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未成年子女。
3.补助标准:
小学:160元/人/年,初中:260元/人/年,高中:1000元/人/年,大专:1200元/人/年,大学:2000元/人/年。
(二)升学加分
1.奖励对象:农村独生子女
2.资格认定标准:
⑴父母是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村居民;
⑵本人必须是应届毕业生;
⑶参加升学考试的。
(三)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居民医保减、免个人承担费用
1.补助对象:
⑴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
⑵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用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
2.农村居民独生子女家庭补助对象资格认定标准:
父母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独生子女为2015年12月31日24时前出生,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落实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农村居民。
3.双女绝育夫妻补助对象资格认定标准
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⑴夫妻双方均为云南省农村居民;
⑵夫妻双方合计只生育(或合法收养)过两个女孩,且夫妻一方施行了输精管或输卵管结扎手术。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
⑶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第二个女孩必须是2015年12月31日24时前出生(或合法收养);
⑷离婚或丧偶的单亲家庭,离婚或丧偶前只生育(或合法收养)过两个女孩,且本人或原配偶施行了输精管或输卵管结扎手术。
4.免除对象:部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
资格确认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
⑴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⑵独生子女死亡或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
⑶不能再生育子女或不具备合法收养子女条件;
⑷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⑸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5.补助标准:
(1)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用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180元/人/年。
(2)部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即全部免除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四)年满60周岁的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生活补助
此项政策我省已调整合并入国家计生“两项制度”中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注:我县“奖优免补”对象资格确认定中除双女绝育夫妻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免除城乡居民医保个人承担费用外,其余资格确认都需要提供《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兑现证》原件进行审核,无《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兑现证》的都不符合资格确认。
七、一次性生育补贴
(一)享受对象:符合政策生育的二孩、三孩。
(二)享受标准:二孩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2000元,三孩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5000元。
(三)资格认定标准
1.夫妻双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2.生育的二孩、三孩必须是2023年1月1日零时后出生。
3.新出生孩子户口登记在云南省。
4.在符合政策生育前提下,第一次生育,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一次性生育补贴(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一次性生育补贴(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5.再婚夫妻不对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复婚夫妻按照共同生育子女计算。
(四)申报及审核程序
1.夫妻其中一方向子女户口登记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及公示五个工作日。
3.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及在官网等法定公开渠道公示五个工作日。
4.州(市)级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五)所需要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
4.出生医学证明。
5.再婚夫妻需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
(六)申请时限
符合享受条件的应于孩子出生一年内进行申请,逾期申请不再受理。
(七)办结时限
对符合享受条件的,原则上每季度申报一次。
村(居)委会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审核、公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审核、公示。
八、育儿补助
(一)享受对象:符合政策生育的二孩、三孩(0-3岁)。
(二)享受标准:按年发放800元育儿补助。
(三)资格认定标准
1.夫妻双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2.生育的二孩、三孩必须是2023年1月1日零时后出生。
3.新出生孩子户口登记在云南省。
4.在符合政策生育前提下,第一次生育,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育儿补助(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分别享受育儿补助);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育儿补助(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分别享受育儿补助);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分别享受育儿补助。
5.再婚夫妻不对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复婚夫妻按照共同生育子女计算。
(四)申报及审核程序
1.凡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的子女,均可享受育儿补助,育儿补助按年度一次性发放。首次申报一次性生育补贴认定后即可享受育儿补助,无需再次申报审核。
2.每年年审一次,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不符合条件的作动态退出处理(子女死亡、户籍迁出云南省等情况)。
九、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
(一)享受对象:符合政策生育的一孩、二孩、三孩(0-3岁)。
(二)享受标准:婴幼儿购买意外伤害险给予每人每年50元参保补贴。
(三)资格认定标准
1.夫妻双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2.生育的一孩、二孩、三孩必须是2023年1月1日零时后出生。
3.新出生孩子户口登记在云南省。
4.在符合政策生育前提下,第一次生育,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分别享受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分别享受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分别享受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
5.再婚夫妻不对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复婚夫妻按照共同生育子女计算。
(四)申报及审核程序
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补贴由省计生协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另行制定文件以实施项目的形式开展,通过相关流程确定具体承办保险机构。每年根据婴幼儿意外伤害险参保情况,与承办保险机构据实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