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修订《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
《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是地名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新时代推动地名管理的法治保障。修订《条例》、颁布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名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的有力举措,是提升地名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法治化水平的必然要求。此次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地名文化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内容,在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的同时,对于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地名命名更名申报程序、地名使用规范、地名文化保护以及违反条例的处罚措施等作出了清晰规定。《条例》强化了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保护,对于传承文化、服务社会、促进发展以及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地名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深入广泛抓好学习宣传工作,为新修订的《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奠定良好基础。
二、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一)切实抓好学习贯彻。各地要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名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纳入民政系统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作为民政系统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重要内容和必修课程。各州(市)、县(市、区)民政局要坚持领导带头,把《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作为党委(党组)专题学习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推动地名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到学深悟透,并贯彻到实际工作中,确保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地名工作。
(二)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制度。省民政厅正在加快推进《云南省地名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各州(市)、县(市、区)民政局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思考研究,积极配合省民政厅共同做好办法修订工作,聚焦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批准机关职责定位和源头关口把控,规范地名备案、公告管理,少数民族语地名译写,跨部门地名信息共享,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传承等方面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为省民政厅研究制定和充实相关条款内容提供参考,确保新修订的办法更加科学合理,更契合全省实际,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同时,各地要强化创新意识,依照《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积极探索加强地名规范管理和提升地名公共服务水平的措施办法,认真提炼总结形成行之有效的亮点经验,为健全完善全省地名工作制度体系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三)推动地名工作发展。修订《条例》、颁布实施办法,标志着我国地名管理及优秀地名文化的保护、传承、弘扬事业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地名管理工作取得了新成就,地名文化遗产及保护名录也会在展现中华民族经验智慧和独特创造、推动文化自信和文化繁荣上发挥积极作用。各地要认真做好本地区地名管理工作,以深入推进“乡村著名行动”为载体,着力加强地名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地名文化传承保护,构建完善部门间地名信息共享机制,探索“互联网+地名”等服务方式,为社会和广大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地名信息服务,不断拓展地名公共服务内容,提升地名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地名工作的现实需要和多样化地名服务需求。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要将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作为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与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区划地名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结合起来,将新修订的《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学习宣传贯彻放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理解把握、谋划实施,将新修订的《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宣传与普法工作有机结合,将普法贯穿于立法执法中,统筹工作力量和资源,周密安排部署,抓实抓细抓到位,确保新修订的《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宣传贯彻各项部署任务有力有效落实。
(二)强化工作统筹。全省民政系统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联动抓好落实,形成工作合力。要把《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学习宣传贯彻作为推动规范地名工作的重要抓手,不断优化地名环境,便利群众生产生活,更好传承保护地名文化。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州(市)民政局要建立督促检查机制,抓好所辖县(市、区)工作落实。要定期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分析解决贯彻《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存在的问题。
云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4年8月13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