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的通知》(云财农〔2014〕212号)
二、补偿范围
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林地,经国家林草局批复同意的国家级公益林;按照《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区划界定,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公益林。天保工程区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纳入国家天保二期森林管护补助,不实行生态效益补偿。
三、补偿标准
国家为了切实维护划为公益林的群众利益,而给予的一定经济补偿。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每年每亩15元,其中补偿费10元,管护费5元,按管补分享原则,管护费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用于公益林管护,补偿费通过“一卡通”直接兑付到林权权利人;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每年每亩安排15元管护费。
四、办理程序
每年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林业主管部门将补偿基 (资)金逐级下达到县(市),由县市级林业和财政部门按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县级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地块、责任区、管护措施和补偿对象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