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 >> 牟定县统计局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正文

牟定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日期:2023年05月12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履行职责,严肃政府信息公开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县统计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统计局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调查处理。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改正,对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给予组织处理或依纪给予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六)不依法更正有关申请人本人信息的;

(七)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的;

(二)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的;

(三)不履行服务承诺的;

(四)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五)拒绝、干扰监督检查,或者编造虚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六)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对象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的;

(七)其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

第七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个人,要及时纠正行为,同时要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牟定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下一条:牟定县统计局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