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增强县统计局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推进县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以“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为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县统计局在业务工作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县统计局系统内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县统计局是公开政务信息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公开政务信息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县统计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组织县统计局实施本规定。县统计局要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内部监督,同时要接受个人、社会、上下级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政务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政务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本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凡与群众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原则上都应予以公开。
1、统计部门的职能、职责范围;
2、统计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政策和措施;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统计管理登记,统计人员上岗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统计报表发放和上报的法定依据、资格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
5、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的法定依据、种类、标准、程序以及作出处罚、强制措施的事实、理由和管理相对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等;
6、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7、人事任免及奖惩、公务员录用;
8、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情况;
9、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10、统计分析、统计年报;
11、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及修改有关情况。
本局对内公开的政务信息,必须经局领导审核批准。
第九条下列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除需要征集公众意见以外的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务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十条政务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待性质或密级确定后,再行决定。
第十一条应当按公开日期编制年度政务信息目录,并按时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