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乡级组织指挥机构
2.2各乡村委会组织指挥机构
2.3现场组织指挥机构
2.4事发单位责任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3.2预警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措施
4.3响应终止
5.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5.2事件调查
5.3善后处置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技术保障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7.2预案解释部门
7.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我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乐乡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辐射装置、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安乐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乡党委、乡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乡人民政府、乡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完善环境应急监测网络,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实现资源信息共享。
科学规范,处置有效。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能够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的乡级以上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城城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I、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县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乡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
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包括安乐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工作组、各乡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组织指挥机构。
2.1乡级组织指挥机构
2.1.1乡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成立安乐乡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全乡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安乐乡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工作。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乡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乡党政办公室主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乡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责任:
(1)贯彻落实中省州县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我乡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2)统一协调指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3)及时向乡党委、乡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4)协调当地武装的应急救援行动;
(5)研究和部署我乡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
2.1.2乡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乡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党政办,办公室主任由乡党政办主任兼任。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县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省州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乡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日常工作;
(3)了解、协调、督促乡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检查、指导和协调乡辖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4)按照乡政府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练;
(5)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并及时提出报告和建议;传达、执行乡党委、乡政府领导和乡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指令,并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
(6)承办应急状态终止后乡环境应急指挥部决定的相关事宜。
2.1.3乡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及各工作组职责
乡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由乡党建办、乡党政办、乡应急办、乡人居办、乡安监办、安乐场监督管理所、安乐乡派出所、乡民政办、乡财政所、安乐国土所、乡农民综合服务中心、乡计生办、安乐卫生院、乡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乡武装部、综治办、安乐司法所等部门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乡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工作的现场指挥,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协调其他应急机构及相关部门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整理事件动态信息及处置工作情况,按规定上报并传达上级相关指示,向邻近地区通报事件实时信息;负责应急处理队伍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各村委会组织指挥机构
各村委会要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按照职责要求,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3现场组织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村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事发单位责任
企业或造成环境事件主体单位发现环境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政府或环保部门报告;要立即按照单位内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工作或派遣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处理,力争在前期控制污染态势;及时通报周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单位和人员,协助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群众进行疏散和撤离;积极开展人员救治、污染物处置、现场清理、后期环境恢复等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工作。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乡党政办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安全监测、监督和管理,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监、派出所、综治、国土、卫生、水务、林草、农业农村、司法、卫计、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备案并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辖区政府和乡党政办。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中省州县相关规定执行。
3.2.2预警信息发布
乡党政办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乡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经乡环境应急指挥部审核,有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辖区广大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辖区。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乡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信息报告与通报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事发地村委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乡党政办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乡直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乡政府或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乡政府、县党委办、政府办报告:
(1)初判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引发或者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跨省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5)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础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损害情况、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县级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乡级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乡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各有关成员单位应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4.2.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排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乡环境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4.2.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4.2.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县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县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县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乡环境应急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乡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乡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乡党政办要进一步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同时,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演练。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乡党政办、乡安监办、乡民政所、乡财政所、乡国土所、乡武装部、乡供电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要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设备,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乡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乡党政办、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等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派出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先进技术及装备的研发,优先配置环境应急处置先进监测设备和装备。加快建设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乡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省州县有关规定,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