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4号
日期:2025年03月24日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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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石垭口李家村民小组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共政罚决字〔2025〕04号 |
违法事实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处罚类别 |
罚款;植被恢复 |
处罚机关 |
共和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责令限2025年05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即9711.5元×0.5倍=4855.75元(大写:肆仟捌佰伍拾伍元柒角伍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03月24日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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