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号04号
日期:2024年11月15日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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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毕昌武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共政罚决字〔2024〕04号 |
违法事实 |
滥伐林木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共和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涉案地块范围内恢复植被问题因人工促进自然更新完成,恢复植被行政处罚免于处罚; 2.处以当事人毕昌武滥发林木9.0912立方米(蓝按8.6239立方米,黑荆树0.4673立方米)的认定所砍伐树木价值1857.00元人民币的3.2倍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5942.00元(取整数)(大写:伍仟玖佰肆拾贰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1月15日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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