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号02号
日期:2024年12月30日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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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牟定天众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2323MA6PQ2DP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共政罚决字〔2024〕02号 |
违法事实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处罚类别 |
罚款;责令植被恢复 |
处罚机关 |
共和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责令限2025年03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对你(单位)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3倍的罚款,即28969.80元x2.3倍=66631元(取整),大写陆万陆仟陆佰叁拾壹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12月30日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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