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牟定县加快发展
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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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牟定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牟定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8日
牟定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2)11号)、《楚雄州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楚政办通〔2022)29号),结合我县实际,针对“十四五”期间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聚焦新型城镇化和产城人融合发展,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期间争取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300套。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科学制定发展目标
摸清本地区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的情况,广泛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等各类主体的意见诉求,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现状,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积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闲置公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增加供给,科学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政策措施、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牵头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
(二)合理确定对象标准
1.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在本地区工作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具体准入和退出等保障条件按照“保基本、可负担、可持续”的原则确定。(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2.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中70平方米以内户型建筑面积占比不低于70%,新建项目小户型占比和最大建筑面积根据实际确定。结合城市更新和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实现职住平衡,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比不高于建筑总面积的30%。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完成绿色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基本入住条件。(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3.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不高于市场租金的90%,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进一步降低。建立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定期评估发布制度。(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政策支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
加大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积极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等多主体参与建设,支持鼓励房地产企业参与建设运营,积极培育和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牵头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监管,建立完善发展机制
1.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牵头,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税务、人行、银保监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共同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牵头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部门: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人行牟定支行、牟定银保监分局、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联审机制。构建快速审批通道,实行重点项目告知承诺制,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推动项目尽快落地。(牵头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责任部门: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管机制。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加强建设监管,落实建设适用标准和绿色建筑标准,确保住房品质。加强租赁监管,规范租住行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加强运营监管,严禁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者骗取优惠政策。(牵头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落实支持政策
(一)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鼓励利用闲置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对居住存量房屋和闲置、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尊重群众意愿和符合规划原则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国资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落实审批支持政策
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际,压缩审批时限,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县城镇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组织开展联合审查并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即可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审批时限不超过40个工作日。(责任部门: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楚雄高新区管委会落实)
(三)落实财政支持政策
对列入国家计划任务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积极争取中央、省州等各类补助资金支持。加强资金统筹,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在防控债务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债券支持。(牵头部门:县财政局;责任部门:县发展改革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落实税费支持政策
根据《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符合公告有关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按照住房租赁业务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县税务局)
(五)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要落实国家和省明确的金融支持政策,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商业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鼓励信用增进企业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租赁运营企业发行债券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责任部门:县银保监分局、人行牟定支行、各金融机构)
(六)落实水电气价格支持政策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有关企业要保障水、电、气供应和使用安全稳定。(责任部门: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进,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二)压实主体责任。县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房源筹集、项目审批、质量监管、人房动态管理等工作,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全过程监管,重点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条件、流程等工作要求和准入、退出等管理机制。
(三)做好政策衔接。对现有支持租赁住房的各类政策进行梳理,符合规定的均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未纳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等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在满足本地公租房、棚改安置房需求,并稳步扩大保障覆盖面的前提下,部分闲置的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要做好人才住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衔接,吸引优秀人才、鼓励引导牟定籍大学毕业生和青年人赴牟返牟就业创业。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宣传手册等传统媒体及互联网、官网、官微等新媒体,多渠道、广覆盖大力宣传报道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让广大企业、群众知晓政策规定。畅通线上线下沟通交流渠道,主动收集整理市场主体和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营造良好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