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所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不含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州(市)、县消防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依法不需要申请消防验收;
(2)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
(3)申请材料不齐全。
二、设立及办理依据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这些法律、规章依据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下载。
三、实施机关
××县消防验收主管部门。
四、许可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应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合格,予以许可: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4.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不符合其中任意一条的,应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不合格,不予许可。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消防验收申请表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包含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的内容。 |
2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原件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3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原件及电子版本cad格式 |
1份 |
申请人自备 |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收件
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或网络接收。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窗口接收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二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网络接收地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登记
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并在窗口登记处登记单位、申请人和联系电话。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建设单位发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结论为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向建设单位发送《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依法不需要申请消防验收和申请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送《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结论为不予受理)。
(三)审核
××县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及时进行资料审查并开展现场评定,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四)决定
根据消防验收意见,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经××县消防验收主管部门审核签发《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送达
由××县消防验收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到窗口现场领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窗口咨询: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二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2.电话咨询:0878—5211523。
3.网络咨询: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二)进程查询
1.窗口查询: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二楼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牟定县共和镇中清路5号。
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电话查询:0878—5211523。
3.网络查询: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三)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牟定县政管局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务服务大厅窗口。
2.电话投诉:牟定县政府热线0878-12345;牟定县纪委县监察委0878-12388;牟定县政务服务局0878-5225353
3.信函投诉:牟定县政管局政务服务中心,牟定县纪委县监察委,通讯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牟定县共和镇中园路,邮政编码:675500。
4.网上投诉: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5.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2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附件3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附件4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附件5 填表说明
附件2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工程名称: (印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工程地址 |
|
类别 |
£新建 £扩建 £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 |
工程投资额(万元) |
|
总建筑面积(㎡) |
|
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资质等级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移动电话和座机) |
建设单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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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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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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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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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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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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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文号(审查意见为合格的) |
|
审查合格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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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批准开工报告编号或证明文件编号(依法需办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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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证日期 |
|
建筑名称 |
结构类型 |
使用性质 |
耐火等级 |
层数 |
高度(m) |
长度(m) |
占地面积(㎡) |
建筑面积(㎡)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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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 |
装修部位 |
£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 |
装修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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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所在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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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用途 |
使用性质 |
|
原有用途 |
|
£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A1 £B1 £B2 |
保温所在层数 |
|
保温部位 |
|
保温材料 |
|
施工过程中消防设施检测情况(如有) |
技术服务机构(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及意见 |
一、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二、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情况 设计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三、工程监理情况 监理单位(公章):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 月 日 |
四、工程施工情况 消防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公章): 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项目经理签名: 年 月 日 |
五、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情况 技术服务机构(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 |
附件3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文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请 建设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 ;使用性质: )消防验收,并提交了下列材料:
£1.消防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受理:£1.依法不需要申请消防验收;£2.提交的上列第 项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上列第 项材料。
(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本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4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文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你单位于 年月日申请 建设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 ;建筑层数: ;使用性质: )消防验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文号: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根据申请材料及建设工程现场评定情况,结论如下:
□合格。
□不合格。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 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日内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签收: 年 月 日
备注:1.本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建设单位,一份存档。
附件5
填表说明
1.填表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2.填表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表单位应在申请表中注明“印章”处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表涉及多页,需要加盖骑缝章,没有单位公章的,应由其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名(或手印)。
4.填写应打印或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5.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或无相关内容的,应划“\”。表格或文书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6.如行数和页数不够,可另加行/页(附行/页应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
7.需提供的“许可文件”“批准文件”可为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应注明原件存放处和日期并签名确认。
8.建设单位如在施工过程中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检测,或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时自行完成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中“技术服务机构”一栏可由建设单位填写。
9.《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中“备注”一栏所填内容可包括:(1)工程是否跨行政区域等相关情况;(2)建设工程涉及储罐、堆场的,详细阐述储罐的设置位置、总容量、设置形式、储存形式和储存物质名称,堆场的储量和储存物质名称等;(3)如本次属于再次申请验收,以前的验收的具体问题和整改情况;(4)其他相关情况。
10.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