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牟定县鸿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云市监楚牟处罚〔2025〕32号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09年8月11日开始在牟定县共和镇万寿路142号经营出租车客运,汽车零配件、日用百货零售经营活动。当事人用于从事出租车客运所使用的计价器,出厂编号以公司提供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档案为准,制造厂家为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出租车安装的计价器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当事人从2009年8月11日经营出租车客运业务至2025年2月21日期间,均未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申请检定,当事人也不能提供该设备的强制检定的相关合格证明材料,并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处罚内容 |
本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出租车计价器43台; 2.罚款:1000元。 |
罚款金额(元) |
1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元) |
0 |
处罚机关 |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3月11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5年6月11日 |
数据来源单位 |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