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金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详见附件名单)。
2024年10月8日,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业务系统查询,发现牟定县金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14户企业连续3年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局对上述涉案企业的股权冻结协助司法公示、诉讼案件尚未结案、行政处罚案件尚未结案、举报投诉、信访申诉尚未办结、内部监控或协助公安来函办案、股权被质押、税务“未登记户、非正常户、注销户”等相关情况征求法院、税务局、人社局、政务服务管理局等部门意见,同时我局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通过上述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电话号码无法取得联系,现场检查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未发现开展经营活动。2024年10月31日,本局对上述涉嫌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进行了公告,责令其在2024年11月30日前补报年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2024年11月30日公告期限结束,仍有10户企业尚未改正上述行为,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连续3年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经查证:牟定县金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连续3年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登记电话无法取得联系,现场检查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未发现开展经营活动。在本局发出《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进行改正其违法行为至今还在持续状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牟定县市场监管局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筛选出牟定县连续3年以上未依法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名单1份,证明当事人连续3年以上未依法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证据2.现场笔录10份,证明当事人通过企业登记电话无法取得联系,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未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的事实。
证据3.国家税务总局牟定县税务局关于《牟定县长期停业未经营且连续3年以上未依法年报企业(包括农专)名单》反馈意见1份,证明通过征求税务部门意见后,同意吊销牟定县金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4.牟定县人民法院关于《牟定县长期停业未经营且连续3年以上未依法年报企业(包括农专)名单》反馈意见1份,证明以上10 户企业在法院无诉讼案件或尚未结案情形的事实。
证据5.牟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牟定县长期停业未经营且连续3年以上未依法年报企业(包括农专)名单》反馈意见1份,证明牟定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核查后,同意以上10户企业符合吊销营业执照条件的事实。
证据6.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牟定县长期停业未经营且连续3年以上未依法年报企业(包括农专)名单》反馈意见1份,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所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无意见的事实。
证据7.牟定县市场监管局发布的《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4年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市场主体公告》1份,证明已公告提醒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5年1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牟市监罚听告〔2025〕03号),告知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综合以上情况,牟定县金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连续三年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未依法申请移出,也无法取得联系且未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至今仍未及时改正,还在持续状态,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经本局领导集体会议讨论决定对牟定县金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本局责令牟定县金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详见附件名单)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牟定县金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详见附件名单)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依法吊销牟定县金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详见附件名单)的《营业执照》。
因无法以其它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故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附件: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牟定县金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名单 |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1 |
牟定县金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
|
532323100003811 |
刘光远 |
牟定县共和镇中园西路 |
2 |
牟定益祥商贸有限公司 |
91532323MA6K7W5J9Q |
532323000011895 |
李丽琼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中园路 |
3 |
牟定县圣辉建筑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532323100005132 |
陈明盛 |
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共和镇散花村委会双树村 |
4 |
牟定县永鑫药材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
|
532323100004461 |
王卫东 |
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共和镇散花村委会万斛塘村 |
5 |
楚雄云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
532323100005149 |
皮建伟 |
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共和镇散花村委会元双公路边云鑫加油站内 |
6 |
牟定县正先煤业有限公司 |
91532323329275894L |
532323100006560 |
梅正先 |
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北二组 |
7 |
牟定县农茂商贸有限公司 |
91532323MA6K4TDE4W |
532323000009763 |
吴进洪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江坡镇民乐村委会石头河村20号 |
8 |
云南祥东商贸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 |
|
532323100006439 |
刘申祥 |
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江坡镇民乐村委会石头河 |
9 |
牟定县永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532323000008094 |
杨梅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戌街乡戌街村委会张家凹村 |
10 |
牟定县苹发种养殖有限公司 |
91532323MA6K3Q0R48 |
532323000008914 |
孟发荣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余丁村委会孟凹村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