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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刘xx诊所使用劣药案


发布日期:2024-12-02   来源:   作者:  点击:[]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牟定刘xx诊所使用劣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云市监楚牟处罚〔2024〕208号

违法事实

2024年8月14日,2024年8月14日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牟定刘XX诊所开展医疗机构专项检查时,在当事人的药房内摆放使用的药品:①加味藿香正气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3021034,规格:每袋装9克×10丸/盒,生产厂家:云南腾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腾冲制药厂,批号:200221,生产日期:2020.02.02,有效期至:2024.01.31;②橘红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3020634,规格:6克×10丸/盒,生产厂家:云南腾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腾冲制药厂,批号:200238,生产日期:2020.02.08,有效期至:2024.01.31;上述11盒药品在2024年8月14日被我局查获时,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3张,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对涉案的2个品种共计11盒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向当事人当场出具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并指定执法人员对案件展开调查取证。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已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下列超过有效期的药品:①加味藿香正气丸4盒;②橘红丸7盒,共计11盒。

2.罚款:8000元。

罚款金额(元)

8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元)

没收下列超过有效期的药品:①加味藿香正气丸4盒;②橘红丸7盒,共计11盒。

处罚机关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9月7日

公示截止日期

2024/12/30

数据来源单位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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