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
2024年8月14日,2024年8月14日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牟定刘XX诊所开展医疗机构专项检查时,在当事人的药房内摆放使用的药品:①加味藿香正气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3021034,规格:每袋装9克×10丸/盒,生产厂家:云南腾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腾冲制药厂,批号:200221,生产日期:2020.02.02,有效期至:2024.01.31;②橘红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53020634,规格:6克×10丸/盒,生产厂家:云南腾药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腾冲制药厂,批号:200238,生产日期:2020.02.08,有效期至:2024.01.31;上述11盒药品在2024年8月14日被我局查获时,均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3张,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对涉案的2个品种共计11盒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向当事人当场出具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并指定执法人员对案件展开调查取证。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已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