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4年4月22日从楚雄市鹿城西路岔街西园蔬菜批发市场购进食用农产品小米辣、数量8公斤,于2024年4月23日按照《2024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对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小米辣、规格型号:散装,进行国家食品抽样检验,经云南孚尔质量检验监测有限公司检验,该批次小米辣中“噻虫胺mg/kg”实测值0.72,标准指标:小于等于0.05,2024年5月23日检验结果判定:不合格。检验结果于2024年5月28日已书面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经营食用农产品小米辣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规定的调整范围,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针对上述情况,2024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填制《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小米辣一案展开调查。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小米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小米辣)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