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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3〕5号


发布日期:2023-03-07   来源:   作者:  点击:[]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3〕5号

当事人:牟定光武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牟定县共和镇龙川市场北片区龙腾佳苑商住小区

经营者:罗XX

政治面貌:群众

联系地址:牟定县共和镇龙川市场北片区龙腾佳苑商住小区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6日接到群众举报后,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药房进门的左手边药柜上放置的已开封的瓶装复方岩白菜素片8片;已开封瓶装复方妥英麻黄茶碱片10片;麦博士对乙酰氨基酚颗粒2袋;已开封的瓶装愈风宁心片15片;该诊所药房进门右手边药柜上放置的麦博士阿奇霉素颗粒1袋;上述5个药品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拍摄照片5张,填制《立案审批表》及《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本局领导审批,经本局领导当日批准立案后,当场出具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字〔2023〕1号)对涉案的5个品种36片、袋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予以扣押,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违法行为。

经查证:在当事人诊所药房进门的左手边的药柜上发现:(1)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瓶已开封的复方岩白菜素片,规格:30片/瓶,产品批号:20191101,有效期至2022年11月4日,查获时剩余8片;(2)赤峰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瓶已开封的复方妥英麻黄茶碱片,规格:100片/瓶,产品批号:20210119,生产日期:2021年01月18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查获时剩余10片;(3)山西国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麦博士牌对乙酰氨基酚颗粒,规格:0.25克/袋,产品批号:190906,生产日期:2019年09月24日,有效期至2022年9月23日,查获时剩余2袋;(4)北京同仁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制药厂生产的一瓶已开封的愈风宁心片,规格:100片/瓶,产品批号:19120759,生产日期:2019年07月30日,有效期至2022年06月;查获时剩余15片;在当事人诊所药房进门右手边药柜上放置有:(5)辽宁天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麦博士牌阿奇霉素颗粒,规格:0.1g/袋,生产日期:2021年01月01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查获时剩余1袋;因时间较长,上述5个品种的药品除复方岩白菜素片外的其它4个品种的随货同行发票药品难以找到,通过查阅该诊所相关资料和询问当事人,以上5个品种的药品购进价格为260.50元,销售价格为308元,查获时剩余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为5.75元,因时间跨度大,近期内未找到上述药品的使用记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开展诊疗活动及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数量、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情况;

证据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 ,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业务范围;

证据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 ,证明当事人具有开展医疗行为的资格;

证据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及公民身份、住址等情况;

证据六、《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授权该诊所职工施光武负责处理该案件的情况;

证据七、云南云红药业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原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超过有效期复方岩白菜素牌的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调入时间等情况;

证据八、《现场检查拍摄照片》打印件1份2页,证明检查时在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同场下开展及检查发现超过有效期药品等有关情况;

证据九、《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1份3页,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名称、规格、产品批号、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数量等情况。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及意见:本案于2023年1月12日调查终结,2023年1月12日经领导批准,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牟市监延扣字〔2023〕1号),2023年1月12日本局集体讨论后,于2023年1月12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罚告字〔2023〕5号),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3年1月12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当场提出放弃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本应按规定从严查处,但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于2023年1月12日针对当事人发生过期药品事件召开班子成员会议,讨论处置药品过期事件,同时当事人于2023年1月9日主动说明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并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本局于2023年1月6日查获的超过有效期的劣药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经本局2023年1月12日集体讨论后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

本局经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复方岩白菜素片8片;复方妥英麻黄茶碱片10片;麦博士对乙酰氨基酚颗粒2袋;愈风宁心片15片;阿奇霉素颗粒1袋;

2.罚款: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支行(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地址:牟定县中园大道)。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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