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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林草林罚决字﹝2022﹞第86号


发布日期:2023-01-03   来源:   作者:  点击:[]


牟林草林罚决字﹝2022﹞第86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牟定**农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

职务:总经理

单位地址:牟定县江坡镇米村村委会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依法查明,2021年2月份以来,牟定**农庄开发有限公司在擅自在审批范围外开挖林地建设生活区、仓库、蓄水池、硬化基地内部停车场道路,致使原林地原貌改变,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经专业技术鉴定,涉案林地面积:1294㎡(折合1.94亩);涉案地类:乔木林地;林种:用材林;森林类别:商品林;优势树种:桉树;起源:人工;原有林木蓄积为1.8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超范围使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及照片;(6)书证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征收、征用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超过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规定,属超范围使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依据《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者超批准范围使用林地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3年0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超范围使用林地每平方米11元的罚款,即1294平方米*11元/平方米=14234元(大写:壹万肆仟贰佰叁拾肆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牟定支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林业和草原局(印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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