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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市监处罚〔2022〕53号


发布日期:2022-12-08   来源:   作者:  点击:[]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2〕53号

当事人:牟定县天天美妆化妆品经营部

经营范围:化妆品零售、美容服务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负责人:张XX

经营场所:牟定县共和镇万寿路

住所:牟定县共和镇天山村委会张朱村

2022年8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化妆品市场进行检查时,在牟定县共和镇万寿路牟定县天天妆化妆品经营部发现当事人经营的4支(净含量4g/支、使用期限至2022年7月15日)的棒棒糖味伊丝诺趣味儿童润唇膏、6支(净含量4g/支、使用期限至2022年7月15日)的奶香味伊丝诺趣味儿童润唇膏;1支(净含量25g/支、使用期限至2021年1月2日)的拔痘膏;1支(净含量3.8g/支、使用期限至2022年4月22日樱桃素水吻健康口红)和1支(净含量35g/支、使用期限至2022年8月1日)的诱惑隔离BB霜已超过使用期限。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填制了《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经局领导批准后,本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扣押措施,同时,指派王聪(25090330050)、李建芬(25090330030)负责调查该案,王聪为案件主办人员。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6月4日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并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化妆品零售、美容服务经营活动。

2020年6月30日,当事人到昆明市官渡区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一期C期三楼506号昆明佳华化妆品经营部以7.00元/支的单价购进广东蕾琪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108;净含量4g/支;使用期限至2022年7月15日)的棒棒糖味伊丝诺趣味儿童润唇膏10支,奶香味伊丝诺趣味儿童润唇膏8支,合计18支,进价款126元。以29.00元/支的单价购进广州市白云区威尔美化妆品出生产(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574;净含量25g/支;使用期限至2021年1月2日的)“痘根尽”拔痘膏10支,进价款290元。以17.00元/支的单价购进广州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280;净含量3.8g/支;使用期限至2022年4月28日的)樱桃素水吻健康口红11支,进价款187元。以30.00元/支的单价购进广州新族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674;净含量35g/支;使用期限至2022年8月1日的)诱惑隔离BB霜购进12支,进价款360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后放置于自己 经营的牟定县天天妆化妆品经营部柜台内销售,2022年1月30日以8.00元/支的销售价售出净含量4g/支的棒棒糖味和奶香味伊丝诺趣味儿童润唇膏8支,销售金额64元;2020年8月24日以59.00元/支的销售价售出净含量25g/支的拔痘膏5支,2020年9月16日售出3支,2020年10月20日售出1支,销售金额共531元;2020年12月25日以19.00元/支的销售单价售出净含量3.8g/支的樱桃素水吻健康口红10支,销售金额190元;2020年12月25日以40.00元/支的销售价售出净含量35g/支的诱惑隔离BB霜5支,2021年10月25日售出6支,销售金额440元。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化妆品均在使用期限内销售,无违法所得。至2022年8月18日被查获时止,剩余的4支棒棒糖味和6奶香味伊丝诺趣味儿童润唇膏、1支拔痘膏、1支樱桃素水吻健康口红和1支诱惑隔离BB霜尚未售出,货值金额198元。

当事人购进上述化妆品已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了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4页,相关物证证据图片4份4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名称、生产商、规格、单位、数量和使用期限的客观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来源、数量、进销价、货值金额、获得的违法所得和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相关情况;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务清单1份3页,证明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证据五: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负责人公民身份和住址;

证据六:相关营业执照复印件4份4页,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份4页,商标注册证复印件4份4页,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3页,进货清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了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所指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所指的“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行为,其违法事实成立,证据充分,客观方面扰乱了化妆品市场秩序,存在对消费者身体造成伤害的潜在风险,但考虑到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售出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被查获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较小,且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减轻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七)项中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棒棒糖味伊丝诺趣味儿童润唇膏4支、奶香味伊丝诺趣味儿童润唇膏6支;“痘根尽”拔痘膏1支;樱桃素水吻健康口红1支;诱惑隔离BB霜”1支);

2.罚款2000元。

本局于2022年9月7日向当事人书面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罚告〔2022〕52号),将拟作出上述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所指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棒棒糖味伊丝诺趣味儿童润唇膏4支、奶香味伊丝诺趣味儿童润唇膏6支;“痘根尽”拔痘膏1支;樱桃素水吻健康口红1支;诱惑隔离BB霜”1支);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牟定县建设银行(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地址:牟定县共和镇中园东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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