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卫生健康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
单位:(公章)牟定县卫生健康局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减轻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一周内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和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专业:公共场所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因卫生质量等被投诉的被监督单位 |
2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一周内联系公共卫生用品售卖方索取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好索证档案管理,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专业:公共场所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因卫生质量等被投诉的被监督单位 |
3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行政处罚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八)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一周内按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专业:公共场所卫生 配套监管措施:行政约谈、回访检查 不适用情形:因卫生质量等被投诉的被监督单位 |
备注 |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例如对于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当行政行为相对人违反此条规定,且逾期不改的,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个或多个减轻条件时,符合适用情形,适用减轻处罚的事实清楚准确,证据确凿充分时,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在法规规定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可减轻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