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字〔2022〕15号
当事人:牟定XX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马楠乡桃山村委会下黄泥寨社
现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余新村委会宝窝铺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刘XX
联系地址:牟定县共和镇中园综合农贸市场
2022年1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管集市”专项检查中,在牟定XX食品经营部店内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山东欢乐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欢乐家”牌乳酸菌饮品。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开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实扣字〔2022〕01号)及《财物清单》(编号:牟市监强扣字号〔2022〕01号)。被扣押的食品期限为30日,现存放于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和市场监督管理所罚没物资保管仓库。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1年4月下旬,从牟定忠元副食店,以1.15元/瓶的价格购进,山东欢乐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欢乐家”牌乳酸菌饮品,规格108毫升/瓶,生产日期是2021年1月3日,保质期12个月(常温),销售价1.5元/瓶,尚未销售35瓶;“马大泡”牌酸溜溜酱腌菜3袋,规格:108克/袋,云南马大泡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其中2袋生产日期是2021年1月4日,1袋的生产日期是2020年1月7日,保质期均为12个月,是推销人员送当事人的,当事人没吃,摆放在了货柜上。2022年1月1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合计货值金额:52.5元。本案无法确定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所销售的数量及金额,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地点、检查情况等;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2022】01号)1份2页和财物清单1份1页及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违法食品的品种、数量、规格等事实;
3、《询问笔录》1份4页,进货凭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进销价格、时间、食品生产日期等;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6、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
7、《个人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委托事项。
8、现场检查及扣押食品时照片各1张共2张1页。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本案于2022年3月4日调查终结,2022年3月4日本局集体讨论后,于2022年3月4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字〔2022〕15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1年3月4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对社会构成一定的危害,按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主观上不是故意,且涉案货值小,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你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欢乐家”牌乳酸菌饮品35瓶,“马大泡”牌酸溜溜酱腌菜3袋,
2.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建设银行(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