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2〕31号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   作者:  点击:[]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市监处罚〔2022〕31号

当事人:牟定华正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郑X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南大街

2021年12月22日,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样工作人员根据《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楚雄州2021年重要工业产品、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预警监测计划》的通知》(楚市监办发【2021】12号)安排和要求,对牟定华正物资有限公司实施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人员(抽样人员)在受检单位法定代表人郑X全程陪同下,对当事人销售的位于牟定县共和镇金马居委会白土坡小干坝的仓库内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1月24日本局收到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楚雄州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处理通知单(编号:2022011)、NO:(委检)YH2021-12-003号、(委检)YH2021-12-004号检验报告。江西省宜春昕源花炮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华一片红炮”(爆竹类C级)、抽样数量2×12封,实物质量判定为燃烧性能(燃烧率)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依据《2021年云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综合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海盗鹦鹉”(喷花类C级),抽样数量2×16个,实物质量判定为药量(单个最大允许药量)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指标,依据《2021年云南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综合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2022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该产品的检验报告: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NO:(委检)YH2021-12-003号、NO:(委检)YH2021-12-004、《责令改正通知书》(牟市监责改【2022】3号)、《检验结果告知书》(牟市监检告字【2022】1号)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并当场表示不申请复检。

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你(单位)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烟花爆竹)案件展开调查。

经查证,根据《产品检验报告》和对当事人调查询问证实,当事人销售的烟花爆竹“中华一片红炮”,是2021年11月15日从江西省宜春昕源花炮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130件,进货价89元/件,销售价130元/件,货值金额16900元;当事人销售的“海盗鹦鹉”是2021年12月11日从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50件,进货价87元/件,销售价120元/件,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货值金额:22900元。除了用于抽检的“中华一片红炮”(爆竹类C级)、抽样数量2×12封、“海盗鹦鹉”(喷花类C级),抽样数量2×16个外,其余用于销售的产品(烟花爆竹)“中华一片红炮”“海盗鹦鹉”在收到相关产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前已经全部售完。2022年1月29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用于存放烟花爆竹产品仓库检查时,该两种产品“中华一片红炮”、“海盗鹦鹉”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在无库存。本局于当日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牟市监责改【2022】3号,你(单位)于2022年1月29日发出《产品召回公告》,2022年2月14日向本局提交了整改的相关整改情况,召回数量为0。上述不合格产品烟花爆竹“中华一片红炮”的经营违法所得金额5330元、“海盗鹦鹉”经营违法所得金额1650元,以上违法所得金额共计:6980元,以上不合格产品销售收入已缴纳税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牟定华正物资有限公司现场《照片》1份4张,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经营场所内(仓库)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共2份,证明当事人具备法定的经营主体资格;

3、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

4、《检验报告》2份,《检验报告附件》2份(样品信息图片1份6张、抽样单1份1张),《楚雄州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处理通知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现场记录》1份2页,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产品抽检判定有异议的申请》,楚雄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证明当事人的产品检验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5、《检验报告》2份,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收到文书名称及文号和送达地址的确认;

6、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产品和销售不合格烟花爆事实经过对此违法行为的思想认识等情况;

7、当事人提交的《关于牟市监责改【2022】3号整改报告和整改承诺书、《产品召回公告》报告了整改情况、整改承诺及不申请复查的决定;

8、当事人提交的江西省宜春昕源花炮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1张,《江西省宜春昕源花炮有限公司发货单》1份1张;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1张、《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批发销货单》1份1张;牟定华正物资有限公司《产品入库检验记录》2份2张、《调拨出库单》2份2张、《牟定华正物资有限公司烟花爆竹批发登记表》1份4张、《说明》1份1张。证明当事人涉案物品进销单位、物品数量、货值、库存情况。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当事人均已签字确认。

本案于2022年3月22日调查终结,2022年3月22日经本局集体讨论后,于2022年3月30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2021〕31号),于当日签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2022年2月6日烟花爆竹“海盗鹦鹉”的生产商: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向本局提出“海盗鹦鹉”检验判定异议申请,2022年2月21日经过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核,决定维持云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NO :(委检)YH2021-12-004号检验报告的判定结果。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烟花爆竹)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销售不合格产品(烟花爆竹)的行为,对社会构成了一定的危害,按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但是考虑到你(单位):1、在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该案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处理。2、案发后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进行了认真整改。3、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业务,你(单位)的行为未对社会造成重大的危害后果,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条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金额6980元 。

2.罚款34350元(即: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2900元1.5倍的罚款)。

以上两项合计金额:4133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支行(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地址:牟定县城新南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打印    收藏    关闭

  • 主办:中共牟定县委 牟定县人民政府   承办: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通讯地址:楚雄州牟定县共和镇中园大道24号   电话:0878-5211621
    邮箱:mdxzfxxzx@126.com   网站标识码:5323230004    
  • 滇ICP备06006566号-1     滇公网安备 53232302532308号    
  • 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