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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城综行处决字〔2020〕第13号)


发布日期:2020-12-24   来源:   作者:  点击:[]


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城综行处决字〔2020〕第13

当事人

姓名

某某

性别

年龄

57

身份证号码

53230119630218xxxx

电话

1868787xxxx

邮政编码

675012

住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子午镇法邑村委会大白喇村一社xx号

  该当事人在牟定县共和镇彝和园天雅客栈店外,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长108米,宽0.9米,深1.3米,共计97.2平方米,被挖掘物(水泥块和泥土)占用的城市道路长108米,宽5.5米,共计594平方米,其行为已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并到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股开具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到建设银行牟定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0年 12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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