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环罚字〔2020〕1号
牟定县金马商混有限责任公司戌街长箐采石场:
法定代表人: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097735××××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戌街乡铁厂村委会大冲村一社
你采石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19年5月7日、7月17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采石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采石场现场精细化管理措施未落实到位,石料生产降尘效果不明显及场区洒水不足、堆存石料和砂料(石粉)未遮盖,生产环节和场区粉尘、扬尘无组织排放污染严重;二期石料生产项目(技改扩建年产10.0万吨碎石、机制砂项目,以下简称二期项目)未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投入生产活动。
以上事实,有2019年5月7日现场检查拍摄照片8张、视频2段、《牟定县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牟定县金马商混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尹辅学和采石场场长施金红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19年7月17日现场检查拍摄照片8张、《牟定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9年7月30日牟定县金马商混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主任尹辅学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9年10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9年11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1月7日现场拍摄照片2张、视频3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1月9日现场拍摄照片2张、视频1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1月10日现场拍摄照片3张、视频1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1月15日现场拍摄照片3张、视频1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0年3月13日现场拍摄照片4张、视频4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2019年8月15日,我局向你采石场送达了《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牟环罚告字〔2019〕6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牟环罚听告字〔2018〕6号),告知了拟对你采石场行政罚款事项和你采石场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应你采石场要求,我局于2019年10月23日组织了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后,你采石场向我局报请了《关于请求减免部分行政罚款和推进整改工作计划的报告》。
经听证及我局对案件进行复核,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形成了证据链,你采石场现场精细化管理措施未落实到位,生产及场区粉尘、扬尘污染严重问题,2017年9月就被我局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但始终未得到有效整改,长期存在;你采石场二期项目未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于2017年5月1日就投入生产至2019年8月15日收到《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牟环责改字〔2019〕5号)止。为支持你采石场加快完成整个生产系统及场区粉尘扬尘的污染防治防控工作,消除污染,我局案件复审会议决定对你采石场二期项目未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投入生产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免于行政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对你采石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14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采石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
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采石场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牟定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