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城综行处决字〔2020〕第7号
当
事
人
姓名
朱某某
性别
女
年龄
26
身份证号码
53232819941210XXXX
电话
1363870XXXX
邮政编码
651300
住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姜驿乡姜驿村委会XX村
当事人于2020年4月28日申请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和城市道路占用许可证,挖掘面积:长2米,宽0.2米,共0.4平方。(有效期是: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3日,共计5天),许可证超期后,未办理变更审批手续,2020年5月6日上午8时25分该当事人在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与中园东路红绿灯路口书亦烧仙草店外指挥工人挖掘人行道的行为,已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并到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股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0年5月9日
打印 收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