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牟定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某某采石场
地址:牟定县江坡羊岭岗某某山 邮政编码:675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某职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1898783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排土场排土、废渣未按设计要求分台阶进行堆置,未设置排水设施。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800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正)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者 楚雄州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元谋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