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单位: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服务流程:咨询预审—受理—审核—缴费—领证
收费情况:登记费按楚发改收费(2017)4号文件收取,住宅80元/每件,非住宅550元/每件;减免按文件规定执行。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5个工作日;抵押权登记及注销登记1个工作日;查封登记和异议登记即时办结(登记时限均不含公告、登门、公证核查及补件等时间)。
受理日: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另行通知)。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受理地址:牟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牟定县共和镇万寿路牟定县自然资源局一楼)
咨询电话:0878-5392660
监督电话:0878-5211381
牟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业务办事指南
登记类型 |
业务类型 |
受理要件清单 |
办理时限 |
首次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户口册、婚姻关系证明;单位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包括:(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合同和缴清土地价款凭证等材料;(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4)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提交作价出资或入股批准文件和其它相关材料;(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它相关材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绘报告 5.依法应当纳税的,提交完税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
首次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户口册、婚姻关系证明,单位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备案证) 5.房屋已竣工的材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6.不动产测绘报告 7.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
首次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 登记 |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册、婚姻关系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绘报告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册、婚姻关系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绘报告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
首次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提交以下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绘报告.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绘报告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
变更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户口册、婚姻关系证明,单位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的材料:(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绘报告等成果外,还应提交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缴纳土地出让金价款凭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期限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及缴纳土地出让金价款凭证;(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权籍调查表及不动产测绘报告;(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
变更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户口册、婚姻关系证明,单位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绘报告,还需提交: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3)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6)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
变更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册、婚姻关系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和不动产测绘报告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
变更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的材料:(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
转移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户口册、婚姻关系证明;单位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④放弃继承的,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登记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⑧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
转移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户口册、婚姻关系证明;单位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④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登记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⑧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
转移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 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册、婚姻关系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依法继承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④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登记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⑧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及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
转移登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
查封登记 |
查封登记 |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
即时 办结 |
抵押登记 |
首次 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户口册、婚姻关系证明;单位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下列情形还需提交以下材料:(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
地役权登记 |
首次 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户口册、婚姻关系证明;单位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地役权合同 5.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还需提交相关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
更正登记 |
依申请更正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户口册、婚姻关系证明;单位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3.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但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证实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
更正登记 |
依职权更正登记 |
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材料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材料和送达凭证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
其他登记 |
遗失 补发 |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在当地国土部门门户网站上的遗失公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
异议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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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户口册、婚姻关系证明;单位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3.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 4.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即时 办结 |
注销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户口册、婚姻关系证明;单位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包括:(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 工作日内办结 |
注销登记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
注销登记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 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册、婚姻关系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
注销登记 |
集体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构筑物所有权注销 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户口册、婚姻关系证明;单位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
注销登记 |
地役权注销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户口册、婚姻关系证明;单位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地役权消灭的材料,包括:(1)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提交地役权期限届满的材料;(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提交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的材料;(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提交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的材料;(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提交当事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
注销登记 |
抵押权注销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户口册、婚姻关系证明;单位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3.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
注销登记 |
注销预告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户口册、婚姻关系证明;单位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
注销登记 |
注销异议登记 |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户口册、婚姻关系证明;单位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3.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即时 办结 |
注销登记 |
注销查封登记 |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即时 办结 |
说明:1.登记机构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的,公告期间不计入规定的时限;
2.未经公证的继承、受遗赠登记以及批量件(5件以上)登记暂不执行该时限;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仍按原时限执行。
牟定县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服务指南
服务单位:牟定县自然资源局、牟定县税务局、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服务对象:单位、个人
受理窗口:牟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一窗受理”窗口、税收办理窗口、房产交易窗口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受理日: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另行通知)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受理地址:牟定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牟定县共和镇万寿路牟定县自然资源局一楼)
咨询电话:0878-5392660
监督电话:0878-5211381
牟定县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业务流程
房产交易备案及产权状况结果查询(窗口:10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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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持申请材料到咨询预审窗口录入数据(窗口: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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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持申请材料到税收办理窗口缴税(窗口: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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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到房产交易窗口进行房产交易确认(窗口: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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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持申请材料到土地转让审批窗口办理土地转让审批手续(窗口:15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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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持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窗口:3④⑤⑥⑦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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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4.《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核对扫描原件,收复印件)。
5.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预购商品房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契税发票、购房发票复印件;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
(3)不动产转移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转让合同;
(4)不动产抵押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6.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供:
1.委托书原件;
2.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扫描原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
(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申报材料:
一、在申请预告登记前必须先进行权籍调查,生成不动产单元号,需向权籍调查科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3.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
4.预购商品房备案表;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有约定事项的需提交);
6.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7.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原件;
8.规划许可证原件;
9.预售许可证原件;
10.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
11.规划成果资料(规划平面图、预测绘成果);
12.预售商品房楼盘表;
13.预售商品房备案清单;
14.预购人委托开发商代为申请登记委托书。
(个人申请的提交1-5项资料;开发商代为申请的提供1-14项资料)
二、不动产单元号生成后,需向联办窗口提交以下材料申请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不动产抵押登记询问笔录原件;
3.抵押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4.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原件;
6.双委托:不动产抵押人委托银行,银行委托信贷员办理抵押登记的双委托书和保证书。
注: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存量房买卖)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房产交易相关资料;
5.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
6.完税凭证原件;
7.土地出让金发票原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财产约定)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离婚财产约定的还需离婚协议;
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5.夫妻财产约定书原件/离婚财产约定书原件;
6.完税凭证原件;
7.询问事项记录原件;
8.涉外、委托、公证及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证详见专项解释。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经公证的继承或受遗赠)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公证书原件;
5.完税凭证原件;
6.房产交易相关资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经公证的赠与)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公证书原件;
5.完税凭证原件;
6.土地交易相关资料;
7.房产交易相关资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商品房买卖)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婚姻证明原件;
3.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
4.房产测绘报告原件;
5.完税凭证原件;
6.购房发票原件;
7.商品房登记备案表原件;
8.原房产证、原土地证复印件;
9.宗地图、房产分户图各2份。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析产:离婚过户)
申报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4.离婚协议原件或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原件;
5.离婚证原件;
6.询问事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