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牟定县税务局
2021年6月8日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牟税委〔2021〕3号)
序号 |
文书字轨 |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委托代征范围 |
代征期限起 |
代征期限止 |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
计税依据及税率 |
姓名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1 |
牟税委〔2021〕3号 |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牟定县分公司 |
13987088679 |
张田宏 |
楚雄州牟定县城东街46号 |
13987088679 |
辖区内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除外)且需要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依法缴纳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含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 |
2021-06-01 |
2023-12-31 |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
增值税为代开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3%,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不含税销售的1%,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的2%,印花税为合同金额的0.03%、0.05%、0.1%,教育费附加为增值税额的3%,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的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