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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牟税告〔2021〕6号)

日期:2021年06月08日   作者:   来源:县税务局    点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牟定县税务局

202168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牟税委〔2021〕3号)

序号

文书字轨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委托代征范围

代征期限起

代征期限止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及税率

姓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1

牟税委〔2021〕3号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牟定县分公司

13987088679

张田宏

楚雄州牟定县城东街46号

13987088679

辖区内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除外)且需要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依法缴纳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含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

2021-06-01

2023-12-31

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为代开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3%,个人所得税代开发票不含税销售的1%,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额的2%,印花税为合同金额的0.03%、0.05%、0.1%,教育费附加为增值税额的3%,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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