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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应急罚告〔2021〕矿安9号)

日期:2021年04月13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云南牟定兴宏铜业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尾矿库坝体安全超高和调洪库容不满足安全规范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牟定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4月1日《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2.专家检查意见书

3.《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中第三款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和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规定。

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牟定县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地址;牟定共和镇学兴路15号县应急管理局四楼

联系人:张XX联系电话:5211141 邮编:675500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公章)

2021年4月13日

上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应急罚〔2021〕矿安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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