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人民政府
首页 >> 部门信息公开 >>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 正文

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应急罚告〔2021〕矿安7号)

日期:2021年04月13日   作者: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牟定金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地下开采现状与设计不符。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牟定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3月2日《现场检查记录》;

2、《询问笔录》;

3.设施设计资料。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的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和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重点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议案的”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18000 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牟定县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地址;牟定共和镇学兴路15号县应急管理局四楼

联系人:张XX联系电话:5211141 邮编:675500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公章)

2021年4月13日

上一条: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应急罚告〔2021〕矿安8号)
下一条: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应急罚告〔2021〕矿安6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