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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牟)应急罚〔2021〕矿安9号)

日期:2021年04月16日   作者: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被处罚单位:云南牟定兴宏铜业有限公司

地址:牟定县江坡镇羊领岗 邮政编码:675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XX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58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尾矿库坝体安全超高和调洪库容不满足安全规范要求。主要证据有:1.牟定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4月1日《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2.专家检查意见书;3.《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中第三款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和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规定。

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营业部,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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