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牟定县胜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牟定县戌街乡铁厂村委会长箐 邮政编码:6755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XX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87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企业整合重组后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评审,“安全三同时”手续未履行完毕,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证据有 :1.牟定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3月29日《现场检查记录》;2.专家检查意见书;3.《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的规定。
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停产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营业部,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1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