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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牟定兴宏建材厂未按设计开采形成高陡边坡案)

日期:2019年12月17日   作者: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案由:牟定兴宏建材厂未按设计开采形成高陡边坡案

当事人基本情况:公司类型: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915323235798006639,地址:牟定县新桥镇新桥村委会杨家山,法定代表人:吴长凯

案情及违法事实:2019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牟定兴宏建材厂南采石场开采台阶超高,边坡浮石未及时清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南采场局部存在掏采现象,形成伞檐。该矿山行为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关于“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的规定。

证明对象及证据材料:1.证据材料:《现场检查记录》1份。2.现场照片6张。3.询问笔录1份。

定性及处罚依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准确,建议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关于“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拟处理意见(含自由裁量理由):建议依法处以罚款1.5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

案件承办人(签字):普恩明 李芬

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徐继海

2019年8月4日

上一条:结案审批表(应急矿管结〔2019〕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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