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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牟定县青龙小荒山采砂场违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行政处罚案)

日期:2019年12月17日   作者: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案由:牟定县青龙小荒山采砂场违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行政处罚案

当事人基本情况:公司类型: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92532323MA6KWH8Q04,地址:牟定县共和镇周山村委会小荒山,法定代表人:杨顺金

案情及违法事实:2019年5月24日,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牟定县青龙小荒山采砂场采场边界、运输公路、淤泥池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企业没有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该矿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真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及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证明对象及证据材料:1.证据材料:《现场检查记录》1份。2.现场照片6张。3.询问笔录1份。 定性及处罚依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准确,建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下的罚款”的规定立案查处。

拟处理意见(含自由裁量理由):当事人未真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及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第九十六条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

案件承办人(签字):普恩明证号:YCX05983

李芬证号:YCX04306

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徐继海

   2019年11 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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