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进商务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MA6NCH××××
地址:牟定县戌街乡水桥村委会白草地下村鸡舌子山
负责人:金××
2019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戌街乡姚兴村砂场进行现场检查,后又于2019年11月16日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投资建设的年产10万吨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矿项目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擅自开展项目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11月15日现场拍摄照片8张、现场监察(勘察)笔录1份和2019年11月16日你公司负责人金玉宝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1月18日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牟环罚告字〔2019〕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牟环罚听告字〔2019〕7号),告知你公司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及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按照《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牟环责改字〔2019〕12号)进行改正;
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
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者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牟定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