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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环罚字〔2019〕4号)

日期:2019年12月18日   作者: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点击:[]

牟定县戌街乡长箐杨家丫口采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3MA6LQ3××××

地址:牟定县戌街乡长箐杨家丫口 法定代表人:李××

牟定县戌街乡长箐杨家丫口采石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3月25日、5月7日、7月17日分别对你采石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采石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采石场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在矿区原生产线东南面(力石—明太公路旁)擅自开展石料生产系统(生产线1条)建设;场区和石料砂料堆场堆存的石料砂料未全部覆盖、洒水不足,落实精细化管理措施不到位,存在粉尘扬尘无组织排放情况。

以上事实,有2019年3月25日《牟定县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记录》1份、现场拍摄图片2张;2019年3月27日采石场法定代表人李云波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9年5月7日《牟定县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图片8张;2019年5月14日采石场现场负责人李福超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19年7月17日《牟定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图片8张;2019年7月19日,采石场现场负责人李福超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为凭。

你采石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对你采石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采石场按照《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牟环责改字〔2019〕3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牟环责改字〔2019〕8号)进行改正。

2.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捌佰柒拾元叁角叁分(¥200870.33元)。其中: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擅自开展石料生产系统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60870.33元;现场管理措施不到位,场区粉尘、扬尘无组织排放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处行政罚款14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采石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

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牟定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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