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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牟环罚字〔2019〕3号)

日期:2019年12月18日   作者: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点击:[]

牟定金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792884××××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蟠猫乡龙泉摆依坝

你公司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擅自开展年处理铜原矿90000吨产能扩改生产线建设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擅自开展年处理铜原矿90000吨产能扩改生产线建设。

以上事实,有2018年6月6日现场检查拍摄照片6张、询问笔录各2份,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产能扩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合同和支付凭证若干及购置设备清单1份等。有2019年3月11日现场检查照片8张,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授权书1份,询问笔录2份及投资备案证、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张美云、公司总经理陈帮楚、副总经理鲁思江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为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于2019年4月12日分别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牟环罚告字〔2019〕3号)、《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牟环罚听告字〔2019〕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按照原牟定县环境保护局下发的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牟环责改字〔2018〕9号)的要求,在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之前不得擅自开展建设活动。

2.按照投资项目备案证总投资额3140.60万元的1.5%处罚款人民币:肆拾柒万壹仟零玖拾元整(¥471090元)。你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和12月10日已按牟环罚字〔2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纳了罚款共计145453.2元(大写:壹拾肆万伍仟肆佰伍拾叁元贰角),该部分罚款抵扣后,你公司还应缴纳325636.8元(大写:叁拾贰万伍仟陆佰叁拾陆元捌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

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牟定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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