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牟定县XXX餐饮馆(李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3MAXXXXQB4P
住址:牟定县共和镇万寿路东侧(牟定一中住宿区大门旁)
经营者:李X
身份证号码:5304241989XXXX1623
联系电话:157XXXX0001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牟定县共和镇万寿路东侧(牟定一中住宿区大门旁)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1年3月16日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牟定县XXX餐饮馆开展《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检查时,发现该餐饮馆正在经营使用的“黄豆窝油调味液”食品超过保质期。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作出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字〔2021〕2号)及《财物清单》(编号:牟市监扣字〔2021〕2号)。被扣押的食品期限为30日,现存放于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和市场监督管理所罚没物资保管仓库。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经查证:在当事人的餐饮馆内使用的:“黄豆窝油调味液”,规格:25公斤/桶,剩余合计:16.5公斤,生产日期:2020年01月08日,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云南宏瑞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单价:60元/桶,没有独立销售过,是在烹饪食品时作为调料使用。餐饮馆内操作台下面3.5公斤的“酱油”和操作台上调料缸内的“酱油”就是“黄豆窝油调味液”。
涉案的“黄豆窝油调味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销售过,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为:39.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地点、检查情况等;
证据二、《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3页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证据三、《财物清单》(牟市监扣〔2021〕2号)1份1页及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品种、数量、规格等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进销价格、时间、食品生产日期等情况;
证据五、《昆明兴隆酱菜打包盒批发部》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进货查验及涉案食品的购进数量、价格等情况;
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七、《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食品经营资格;
证据八、《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及公民身份等信息。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获取的上述证据均由你签名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本案于2021年3月31日调查终结,2021年4月2日本局集体讨论后,于2021年4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字〔2021〕7号),于当日签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考虑到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主观上不是故意,且涉案货值小,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你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黄豆窝油调味液”16.5公斤(桶装);
2.罚款:300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建设银行(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