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云南云味初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MA××××TC8R;
住所(住址):牟定县新桥镇马厂村委会闻知村电商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赵×
身份证号码:5323231984××××1712
联系电话:136××××2129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牟定县共和镇庆丰村委会上茶村张家×××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7月7日我局接到全国12315投诉平台(APP)分流举报案件3件,举报称:云南云味初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微信“帮扶助农”商城内经营的“【天然植物胶原蛋白】桃胶雪燕皂角米组合装”产品广告含有虚假的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店铺标题写有减脂瘦身等,宣传功效,虚假宣传。诉求内容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停止侵权,核定侵权责任。
2020年7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举报人举报你公司的内容在微信电脑版“帮扶助农”商城(网址:https://shop42748160.m.youzan.com/wscgoods/detail/1yk573pwqibqw?banner_id=seach.42555992~search~1~iw7UMQSv&words=%E6%A1%83%E8%83%B6&reft=1594089461262&spm=seach.42555992&st=1&sf=wx_sm&is_share=1&share_cmpt=native_wechat&from_uuid=733f8516-c69e-1db7-ee2a-3795996ead2a&redirect_count=1)存在有“【天然植物胶原蛋白】桃胶雪燕皂角米组合装│ 清血降脂 抗皱嫩肤 美容养颜圣品 科学配比 独立小袋包装、店铺商品热榜排名第12名”、“用胶美容,胶养宠爱自己”、“南水北调水源地农户合作”、“万亩桃胶种植基地河南南阳”、“无添加放心购胶原组合”、“缅甸雪燕优品在缅甸 植物界燕窝”等广告宣传内容。为防止证据流失,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监管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1】248号《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SF/JD0400001-2014D 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在上海浦东软件园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取证设备(浦软翔鹰电子数据勘验平台数据保全使用的留证软件)上对(https://shop42748160.m.youzan.com/wscgoods/detail/1yk573pwqibqw?banner_id=seach.42555992~search~1~iw7UMQSv&words=%E6%A1%83%E8%83%B6&reft=1594089461262&spm=seach.42555992&st=1&sf=wx_sm&is_share=1&share_cmpt=native_wechat&from_uuid=733f8516-c69e-1db7-ee2a-3795996ead2a&redirect_count=1)页面进行保全,制作了《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任务编号:5323232000010)。2020年7月8日,执法人员蒋学琼、袁莎、张跃明对你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在你公司运营部办公室办公用电脑上核查发现网址:https://shop42748160.m.youzan.com/wscgoods/detail/1yk573pwqibqw?banner_id=seach.42555992~search~1~iw7UMQSv&words=%E6%A1%83%E8%83%B6&reft=1594089461262&spm=seach.42555992&st=1&sf=wx_sm&is_share=1&share_cmpt=native_wechat&from_uuid=733f8516-c69e-1db7-ee2a-3795996ead2a&redirect_count=1)有宣传内容为“【天然植物胶原蛋白】桃胶雪燕皂角米组合装│ 清血降脂 抗皱嫩肤 美容养颜圣品 科学配比 独立小袋包装、店铺商品热榜排名第12名”、“用胶美容,胶养宠爱自己”、“南水北调水源地农户合作”、“万亩桃胶种植基地河南南阳”、“无添加放心购胶原组合”、“缅甸雪燕优品在缅甸 植物界燕窝”等内容,与执法人员依法在办公电脑上核查的内容一致。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鑫对该报告内容进行了签字确认无异议。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的规定所指的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经查证:“帮扶助农”商城是云南云味初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的一个微信公众号,属于“有赞”平台的分销商,公司与“有赞”平台签订有《有赞分销商入驻协议》、《有赞平台店铺经营证明》(编号:YOUZAN-20200518-42555992-01),“帮扶助农”商城内发布的产品介绍页面是由“有赞”平台提供系统,投诉件中所涉“桃胶雪燕皂角米组合装”为你公司的分销产品,其产品介绍由供货商提供给你公司发布。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共计2000元。2020年6月2日至6月30日,“桃胶雪燕皂角米组合装”共计销售272单,按照4元/单的分销收入计算,公司共获利1088元。云南云味初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能提供上述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持有相关证照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情况,且客观记录当事人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2.《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时间、地点、内容、委托情况、经营产品等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4、《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经营食品的资格;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及公民身份、住址;
6.《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情况;
7.《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任务编号:5323232000010)打印件1份10页,证明当事人在淘宝网店经营活动的真实反映,与原始数据一致无异议的事实;
8.“桃胶雪燕皂角米组合装”销售流水记录1份7页,证明上述产品的销售情况。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本案于2020年7月15日调查终结,2020年7月15日本局集体讨论后,于2020年7月16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字〔2020〕35号”,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从思想上和行动上都认识到在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这一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有改正和悔过的表现,积极配合调查,并立即整改,主动下架了相关产品。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2.罚款:6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牟定县建设银行(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