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牟定随和人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MA××××P503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 牟定县共和镇中园东路彝和园×期××××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吴×××
注册资本:壹拾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9年05月28日
营业期限:2019年05月28日至2069年05月27日
联系电话:159××××2959
经营范围: 正餐服务;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JY253232××××1916,
有效期:2019年5月28日至2022年01月08日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0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餐饮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牟定县共和镇中园东路彝和园×期××××号商铺牟定随和人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内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多上西番莲汁”等3个品种共13瓶食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交付《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2020〕14号)和财物清单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0年4月9日从牟定县胡开平新天地超市购进普洱景谷多上果汁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上”西番莲汁12瓶,规格1.25L/瓶,生产日期2019年6月1日,保质期12个月,进货价10元/瓶,销售价是15元/瓶,已售出2瓶,还剩10瓶, 货值150元。2020年4月9日从牟定县胡开平新天地超市购进普洱景谷多上果汁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上”柠檬汁12瓶,规格1.25L/瓶,生产日期2019年5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进货价10元/瓶,销售价是15元/瓶,已售出10瓶,还剩2瓶,货值30元。2020年4月1日从楚雄兴达农贸市场购进广东嘉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劲霸”橙汁饮料浓浆6瓶,规格840/瓶,生产日期2019年5月30日,保质期12个月,进货价17.5元/瓶,厨房自用,还剩1瓶,货值17.5元。 总货值金额197.50元。上述食品被我局依法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但当事人未售出,没有违法所得。禄丰黑井古甑小灶酒购进的散装白酒2坛,350公斤,未明码标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
证据二:《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4页,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明码标价现场事实存在;
证据三:《财物清单》1份1页及送达回证1份1页,此证据用于证明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品种、数量、规格等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3页,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及细节;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此证据用于证明当事人具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六:《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1页,此证据用于证明牟定随和人家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仕兴委托陈林洪处理此案一切相关事务。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及意见: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调查终结,2020年6月 28日本局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于2020年 6月28 日向当事人发出《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2020〕31号),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提出了以下陈述、申辩s书:辩称首先:因为我公司管理疏忽大意,造成食品过期,已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并已经改正;其次:因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上下经济下滑,为响应政府号召,我公司于2020年2月份至4月份未开门营业,导致部分饮料过期;再次:因为更换吧台收银员,未及时清理柜台,导致出现过期食品。经本局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复核后认为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未明码标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从思想上和行动上都认识到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明码标价这一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主观上属于过失,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问题,有改正和悔过的表现。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尚未售出有超过保质期的“多上”西番莲汁10瓶、“多上”柠檬汁2瓶、“劲霸”橙汁饮料浓浆1瓶;
2、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罚款15000元;
3、对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 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