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牟定县饰全饰美精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注册号:532323600088874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经营者:徐**
身份证号码:3601241990*****314
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文港镇渡头村委会渡头村123号
经营场所:牟定县共和镇茅阳路(邹茂辉出租屋)
联系电话:1311****820
经营范围: 工艺品、首饰、箱包零售。
2020年2月12日,本局12315举报投诉平台收到群众举报信息,举报牟定县共和镇茅阳路饰全饰美精品店哄抬物价,以12.00元/只的售价出售普通生活口罩,要求本局调查处理。接到举报件后,本局于当日派出执法人员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以12.00元/只的售价在自己经营的精品店内出售普通生活口罩,在销售口罩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当事人销售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填制了《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经局领导批准后,办案机构指派王聪(YCX01863)、刘祖森(YCX01889)负责调查处理该案,王聪为案件主办人员。
本局调查认定的事实:2020年1月29日当事人通过昆明螺蛳湾的批发商从浙江省义乌市购进“潮我看”牌个性潮流口罩购进250只,进价10元/只; “酷而美”儿童口罩购进250只,进价10元/只。从2020年1月30日开始出售,至2020年2月12日止,当事人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情况下均以12元/只的销售单价售出“潮我看”牌个性潮流口罩180只、“酷而美”儿童口罩120只, 到2020年2月12日案发时止,剩余“潮我看”牌个性潮流口罩70只、“酷而美”儿童口罩130只尚未售出,当事人销售上述口罩获得营业收入3600元,获得利润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消费者投诉举报登记表1份1页,证明当事人被消费者举报的事实和该案的线索来源;
2.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开展现场检查情况的客观记录;
3.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口罩的来源、进销价、销售数量、销货款及执行明码标价情况;
5.影像资料打印件1份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口罩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
7.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负责人的公民身份和住址。
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当事人均已签字确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的规定。
本局于2020年3月5日召开案件审核领导小组会议,经会议讨论后认为:当事人在我县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特殊时期和口罩市场供不应求的关键时刻,在本局对其发出维护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药品及防护用品市场价格秩序告诫书后,未认真遵照执行告诫书所列5项内容,在普通生活口罩销售过程中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其行为被群众举报,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其情形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所指的“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为此,本局拟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意见:
1.责令改正;
2.罚款4000元。
本局于2020年3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字〔2020〕10号),书面告知当事人上述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
2.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牟定县建设银行(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