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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处罚信息公示(57号、68号、73号、74号、79号)

日期:2019年12月12日   作者:   来源:    点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等系列文件通知要求,现将我局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向社会公示如下:

●牟市监罚〔2019〕57号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当事人:牟定县天运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2323MA6KTXXXXX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朱翠萍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8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食品市场进行检查,在你(单位)经营门店内检查,发现你(单位)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你(单位)涉嫌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交付《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2019〕65号)和财物清单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经调查,你于2018年3月至2018年10月,从楚雄开发区顺鑫副食经营部、牟定县生从昌食品批发部、楚雄舜林商贸有限公司,以1.7元/瓶、8元/袋、14元/袋、3.9元/袋、14元/袋、8元/袋、7元/袋的价格购进标注为“星冠园”桂圆(90g/袋,生产日期2017年9月3日,保质期12个月)、“兴喜旺”糖果(500g/袋,生产日期2018年1月13日,保质期10个月,)、“滇牛”牌五香味牛肉干(90g升/袋,生产日期2018年6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伯乐尝”五香味西瓜子(90g/袋,生产日期2018年8月13日,保质期10个月)、“潘老疙瘩”过桥米线(410g/袋,生产日期2018年8月1日,保质期6个月)、“俏品”酱香凤爪(500g/袋,生产日期2018年9月6日,保质期9个月)、“咚咚”盐焗鸡翅(80g/袋、生产日期2018年4月10日,保质期10个月)分别于2.5元/袋、9.5元/袋、16元/袋、5元/袋、14元/袋、10元/袋、8元/袋的价格在经营门店内销售。于2019年8月9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并依法扣押尚未售出的“星冠园”桂圆2袋、“兴喜旺”糖果1袋、“滇牛”牌五香味牛肉干3袋、“伯乐尝”五香味西瓜子8袋、“潘老疙瘩”过桥米线3袋、“俏品”酱香凤爪3袋、“咚咚”盐焗鸡翅4袋,合计货值215.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你(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地点、检查情况等;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你(单位)从事食品经营的进销价格、时间、食品生产日期等;;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从事食品经营资格;

证据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公民身份等情况;

证据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2019】65号)1份2页和《财物清单》1份1页,证明依法扣押你(单位)经营违法食品的品种、数量、规格等事实;

证据七、《现场拍摄的照片》2份2页,证明你(单位)在经营现场等情况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你(单位)签名认可。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及意见:本案于2019年8月9日检查发现涉案违法行为,经批准,当日立案展开案件调查,对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调查终结,2019年8月29日本局集体讨论后,于2019年9月3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2019〕57号”,同时告知了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按法律要求,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且涉案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涉案的“星冠园”桂圆2袋、“兴喜旺”糖果1袋、“滇牛”牌五香味牛肉干3袋、“伯乐尝”五香味西瓜子8袋、“潘老疙瘩”过桥米线3袋、“俏品”酱香凤爪3袋、“咚咚”盐焗鸡翅4袋;

二、罚款6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7日

●牟市监罚〔2019〕68号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当事人:牟定县联光副食店(秦联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23236000XXXXX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8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食品市场进行检查,在你经营门店内发现你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你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交付《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2019】49号)和财物清单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经调查,你于2017年7月从楚雄开发区顺鑫副食经营部以进货价5.2元/瓶、5.5元/瓶的价格购进标注为大姚县利英特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映塔”牌大姚粉丝(规格200g/袋,生产日期2017年4月22日,保质期24个月)、加加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加加”凉拌生抽(规格为800ml/瓶,生产日期2017年2月13日,保质期2年);2019年1月份从楚雄宏鑫食品经营部以进货价4.2元/袋的价格购进标注为恰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恰恰”原香瓜子(规格为200g/袋,生产日期2018年12月5日,保质期8个月)、“恰恰”香瓜子(规格为200g/袋,生产日期2018年6月21日,保质期8个月,于5.0元/袋的价格在经营门店内销售。于2019年8月7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并依法扣押尚未售出的“映塔”牌大姚粉丝4袋、凉拌生抽4瓶、“恰恰”原香瓜、“恰恰”香瓜子4袋,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合计货值14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你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地点、检查情况等;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你从事食品经营的进销价格、时间、食品生产日期等;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取得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依法取得从事食品经营资格;

证据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公民身份等情况;

证据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2019】49号)1份2页和《财物清单》1份1页,证明依法扣押你经营违法食品的品种、数量、规格等事实;

证据七、《现场拍摄的照片》3份3页,证明你在经营现场等情况。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你签名认可。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及意见:本案于2019年8月7日检查发现涉案违法行为,经批准,当日立案展开案件调查,对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调查终结,2019年9月2日本局集体讨论后,于2019年9月3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2019〕53号”,同时告知了你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按法律要求,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且涉案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涉案的“映塔”牌大姚粉丝4袋、凉拌生抽4瓶、“恰恰”原香瓜、“恰恰”香瓜子4袋;

二、罚款4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7日

●牟市监罚〔2019〕73号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当事人:牟定县地久天长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3MA6LWXXXXX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普文兰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食品市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门店内检查,发现你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你涉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交付《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2019】32号)和财物清单,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经调查,你于2019年1月、2019年2月,从牟定县老生百货副食批发商店,以2.5元/袋、1.7元/袋、1.7元/袋的价格购进标注为云南顶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顶晶印象山楂球”(140克/袋,生产日期:2018年07月01日,保质期:6个月)、昆明市官渡区新发食品厂生产的“刘叶牌”兰花豆(100克/袋,生产日期:2018年12月02日,保质期:6个月);昆明市官渡区新发食品厂生产的“刘叶牌”麻辣豌豆(110克/袋,生产日期:2019年01月02日,保质期:6个月),以3.5元/袋、2.5元/袋、2.5元/袋的价格在经营门店内销售。于2019年8月2日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并依法扣押尚未售出的“刘叶牌”兰花豆、“刘叶牌”麻辣豌豆、“顶晶印象山楂球”,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合计货值3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持有相关证照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情况,且客观记录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进货时间、地点、数量、进销价、货值金额、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等情况;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事实;

证据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住址;

证据六、《现场拍摄的照片》2份1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特征状况及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等情况;

证据七、《进货凭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上述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及意见:本案于2019年8月2日检查发现涉案违法行为,经批准,当日立案展开案件调查,对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案于2019年8月15日调查终结,2019年8月15日本局集体讨论后,于2019年8月30日向你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2019〕46号”,同时告知了你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当日签收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如下陈述申辩:1、自2010年10月9日登记至今,严格依法开展经营,近九年的实体经营从未出现过超过保质期食品现象或其他违法情况,因近段时间时逢高考,子女入学、家属生病住院等系列无法抗拒的因素减少了自我对食品安全期的检视,导致少量过期食品存放柜台,特别感谢贵局的执法人员认真细致的检查,给我户敲响了警钟属于首犯;2、我户对违法事项积极配合贵局的检查、调查、事实认定,从思想上,行动上已经深刻认识了违法的危害性,积极改正,数量不多,金额不大,未对消费者造成影响,经营规模又小,我认为我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而不是第一款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3、行政处罚是一种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处罚是一个惩戒教育的过程,最终目的是教育公民、法人、组织遵守纪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也不一定要实施行政处罚。其中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也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类,贵局也已经没收了;4、今年来,由于受宏观市场经济的影响,消费群体就那么一点,同行业新增量多,进货成本高、利润薄,扣除人员成本实体店铺已无法经营的窘境,对我户的罚款1050元已无力承受,恳请贵局在职责职权范围内,倾听个体个体工商用户的心声,体谅我们的难处。恳请酌定对我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在收到你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后认真复核,经复核认为,部分陈述申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按法律要求,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且涉案的食品货值金额较小,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尚未售出的“刘叶牌”兰花豆1袋、“刘叶牌”麻辣豌豆5袋、“顶晶印象山楂球”4袋;

二、罚款105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4日

●牟市监罚〔2019〕74号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当事人:牟定县石妹百货副食品批发部(曾祥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23236000XXXXX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曾祥石

联系地址:牟定县共和镇中园街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8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食品市场进行检查,在经营门店内发现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你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交付《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字〔2019〕25号)和财物清单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经调查,你于2018年8月25日从牟定县生从昌食品批发部以进货价1.9元/瓶的价格购进河南益和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420ml/瓶(益和源”蓝莓炖杨梅生产日期20180612,保质期12 个月、“益和源”香橙炖芝果,生产日期20180727,保质期12个月、“益和源”苹果醋果汁,生产日期20180701,保质期12个月、“益和源”葡萄炖芦荟,生产日期20180701,保质期12个月)。2018年12月25日从牟定县生从昌食品批发部以进货价8.0元/瓶的价格购进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450ml/瓶“银鹭”花生奶复合蛋白饮品,生产日期20180717,保质期12个月。2019年2月5日从牟定县生从昌食品批发部进货价9.5元/Kg的价格购进(昆明经开区洛阳三乐食品厂生产的“邱福缘”绿豆饼,生产日期为20181217,保质期6个月、合肥瑞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瑞景”毛毛虫蛋糕,生产日期20190120,保质期6个月)。2019年3月5日从昆明的江为民宏鑫批发部以进货价2.5元/瓶的价格购进昆明市官渡区南洋罐头厂生产的规格为600g/瓶“可美意”杨梅罐头,生产日期20180601,保质期12个月。2019年4月15日从牟定县生从昌食品批发部以进货价2.2元/袋的价格购进重庆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07g/袋,“康师傅”麻辣排骨面,生产日期20181229,保质期6个月 。2019年5月8日从牟定县生从昌食品批发部以进货价3.5元/桶的价格购进成都顶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01g/桶“康师傅”鲜虾鱼板面,生产日期20190127,保质期6个月。以3.0元/瓶、10.00元/瓶、11元/kg、4.0元/瓶、2.5元/袋、4.0元/桶的价格在经营门店内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合计货值309.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你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地点、检查情况等;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你从事食品经营的进销价格、时间、食品生产日期等;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取得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依法取得从事食品经营资格;

证据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公民身份等情况;

证据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2019】25号)1份2页和《财物清单》1份1页,证明依法扣押你经营违法食品的品种、数量、规格等事实;

证据七、《现场拍摄的照片》4份4页,证明你经营现场等情况。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签名认可。

陈述、申辩情况,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及意见:本案于2019年8月1日检查发现涉案违法行为,经批准,当日立案展开案件调查,对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案于2019年8月23日调查终结,2019年8月23日本局集体讨论后,于2019年8月27日向你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字〔2019〕40号”,同时告知了你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对社会构成一定的危害,按法律要求,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但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主观上不是故意,尚未售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同时你反映家中父亲年迈病危在床,长时间照料,无时间清理,致使出现了超过保质期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 没收尚未售出的涉案食品“益和源”蓝莓炖杨梅7瓶、“益和源”香橙炖芝果9瓶、“益和源”苹果醋果汁9瓶、“益和源”葡萄炖芦荟,5瓶、“可美意”杨梅罐头11瓶、康师傅”鲜虾鱼板面11桶、“银鹭”花生奶复合蛋白饮品3瓶、“邱福缘”绿豆饼1.9kg、“瑞景”毛毛虫蛋糕1.2kg、“康师傅”麻辣排骨面。

    二、罚款7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4日

●牟市监罚〔2019〕79号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当事人:施光洪(牟定县光宏建材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323236000XXXXX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施光洪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8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进行市场检查时,在你经营门店内检查,发现你涉嫌销售过期产品。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你涉嫌销售过期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交付《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2019】29号)和财物清单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你销售过期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下列行为均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七)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的。”的规定。

经调查,你于2018年12月份分别以8.5元/桶从昆明中华涂料有限公司购进规格是500g/桶黑醇酸调合漆14桶,生产日期20170221,保质期24个月、以6.25元/桶的价格从佛山市顺德区四海涂料有限公司购进规格0.4kg/桶(“小雨之星”685聚氨酯固化剂14桶,生产日期20170804,保质期6个月、“小雨之星”685聚氨酯清漆14桶,生产日期20171027,保质期6个月)、以7.80元/盒的价格从江门市莱卡墙纸配套有限公司购进耐优易墙纸配套用品厂生产的规格是200g/盒“图腾”胶粉10盒,生产日期20170907,保质期18个月、以 3.5元/桶的价格从昆明中华涂料有限公司购进规格是200g/桶黄醇酸调和漆14桶,生产日期20131204 ,保质期24个月。以3.5元/瓶的价格从昆明小雨之星经营部购进桐城家美涂料厂生产的规格是150g/瓶“家利园”色精14 瓶 ,生产日期20131210,保质期24个月。2017年5月份以3.5元/桶的价格从昆明航船牌油漆批发部购进云南万里化工制漆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是0.2kg/桶“航船”牌油漆18桶,生产日期20121129,保质期18个月。分别以12元/桶、7.5元/桶、10元/盒、5.0 元/桶、5元/瓶、以5.0 元/桶的价格在牟定县光宏建材门市部内销售。上述过期产品合计货值1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你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地点、检查情况等;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你从事经营的产品进销价格、时间、生产日期等情况;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具有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公民身份等情况;

证据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2019】29号)1份2页和《财物清单》1份1页,证明依法扣押你经营违法产品的品种、数量、规格等事实;

证据六、《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1页,证明你在经营现场等情况。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上述证据均由你签名认可。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及意见:本案于2019年8月2日市场检查发现涉案违法行为,经批准,当日立案展开案件调查,对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调查终结,2019年8月29日本局集体讨论后,于2019年9月2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2019〕48号”,同时告知了你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当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你向本局提交了陈述、申辩书,辩称:1、本人自2006年从事经营活动以来守法经营;2、本人身体不好,于2019年7月15日至7月22日到牟定县中医院住院,没有及时清理库存商品,从而导致违法经营。经本局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复核后认为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你销售过期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下列行为均属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七)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的。”的规定。

你销售过期产品的行为,按法律要求,应当予以较重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属首次违法,过期产品未售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六条第(六)(七)项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本局决定对你销售过期产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 没收涉案商品黑醇酸调合漆4桶、“小雨之星”685聚氨酯固化剂1桶、“小雨之星”685聚氨酯清漆1桶、“图腾”胶粉1盒、黄醇酸调和漆10桶、“家利园”色精9瓶、“航船”牌油漆4桶;

  2. 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5日

上一条: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处罚信息公示(80号、64号、96号、102号、84号、125号)
下一条: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处罚信息公示((4号、42号、48号、61号、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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