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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处罚信息公示(七)

日期:2019年11月13日   作者:   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点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1号)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等系列文件通知要求,现将我局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向社会公示如下:

●牟市监罚字〔2019〕83号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当事人:牟定县顺兴园餐馆(刘丹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3MA6L2XXXXX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刘丹华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牟定县学兴路无证无照专项整治中过程中,在牟定县顺兴园餐馆检查发现你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美汁源果粒橙6瓶,大理啤酒3瓶。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你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开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字〔2019〕87号)及《财物清单》(编号:牟市监物清[2019]87号)。被扣押的食品期限为30日,现存放于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物资保管仓库。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指的“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经查证,你于2019年6月19日、2019年7月2日,分别从牟定县刘宗元批发部、牟定县胡开平批发部以6.33元/瓶、2.3元/瓶的价格购进标注为可口可乐装瓶商生产(南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汁源果粒橙”(1.25ML/瓶,生产日期:2018年10月31日,保质期9个月)、嘉士佰(中国)啤酒工贸有限公司(DL)生产的“大理啤酒”(470ML/瓶,生产日期:2018年8月1日,保质期9个月)以8元/瓶、3元/瓶的价格在牟定县顺兴园餐馆门店内销售。于2019年8月19日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并依法扣押尚未售出超过保质期的“美汁源果粒橙”6瓶、“大理啤酒”3瓶,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57元。

本案无法确定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所销售的数量及金额,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证明你持有相关证照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情况,且客观记录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你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进货时间、地点、数量、进销价、货值金额、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等情况;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具有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依法取得从事食品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的公民身份和住址等信息;

证据六、《健康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及从业人员的健康证过期的事实;

证据七、《现场拍摄的照片》2份2页,证明你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特征状况及你的经营场所情况。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获取的上述证据均由你签名确认。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调查终结,2019年9月17日本局集体讨论后,于2019年9月20日向当事人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字〔2019〕76号),于当日签收,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按法律要求,应当予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但考虑到当事人从思想上和行动上都认识到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这一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有改正和悔过的表现,能积极配合调查,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不多,金额不大,没有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且经营规范较小,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美汁源果粒橙”6瓶、“大理啤酒”3瓶;

二、罚款2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建设银行(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6日

 

●牟市监罚字〔2019〕77号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当事人:牟定县张红梅五金建材经营部(张红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2323MA6NHXXXXX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张红梅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市场专项监督检查中,在当事人经营门店内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失效(过期)油漆等产品。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失效(过期)油漆等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交付《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押〔2019〕46号)和财物清单,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你销售失效(过期)油漆等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

经调查,你在2018年从他人转让商铺时一并将商品购卖,于2018年11月20日到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五金、涂料、灯具、卫生洁具批复、零售的经营活动。你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其经营部内销售的部分产品失效(过期):1.滇华油漆,净含量1×14千克/桶,生产日期是2016年3月16日,保质期24个月,购进了2桶,销售了1桶,进价是200元/桶,销售价是230元/桶;2.滇华油漆,净含量1×15千克/桶,生产日期2015年10月27日、保质期24个月,购进了2桶,销售了1桶,进价都是200元/桶,销售价都是230元/桶;3.滇华油漆,净含量1*15千克/桶,生产日期2016年17月28日,保质期24个月,购进了2桶销售了1桶,进价是200元/桶,销售价是230元/桶;4.滇华油漆,净含量1×8千克/桶,生产日期2016年8月15日、保质期24个月,购进了5桶,销售了2桶,进价是80元/桶,销售价都是100元/桶;5.航船油漆,净含量1×8千克/桶,生产日期2018年1月14日,保质期18个月,购进了2桶,销售了1桶,进价是80元/桶,销售价是100元/桶;6.航船油漆,净含量1×8千克/桶,生产日期2018年1月29日,保质期18个月,购进了2桶,销售了1桶,进价都是80元/桶,销售价是100元/桶;7.航船油漆,净含量1×8千克/桶,生产日期2017年9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购进了2桶,销售了1桶,进价是80元/桶,销售价是100元/桶;8.航船油漆,净含量1×8千克/桶,生产日期2017年10月9日,保质期18个月,购进了2桶,销售了1桶,进价是80元/桶,销售价是100元/桶;9.航船油漆,净含量1×7千克/桶,生产日期2017年9月30日,保质期18个月,购进了2桶,销售了1桶,进价是80元/桶,销售价是100元/桶;10.航船油漆,净含量1×1.3千克/桶,生产日期2018年1月24日,保质期18个月,购进了2桶,销售了1桶,进价是19元/桶,销售价是25元/桶;11.航船油漆,净含量1×1.6千克/桶,生产日期2018年2月1日生产,保质期18个月,购进了2桶,销售了1桶,进价是19元/桶,销售价是25元/桶;12.航船油漆,净含量1×1.6千克/桶,生产日期2017年9月18日生产,保质期18个月,购进了2桶,销售了1桶,进价是19元/桶,销售价是25元/桶;13.黑醇酸调和漆,净含量200克/桶,生产日期2017年5月12日生产,保质期18个月,购进了8桶,销售了3桶,进价是3元/桶,销售价是5元/桶;14.铁红醇酸防渗漆,净含量200克/桶,生产日期2018年1月24日生产,保质期18个月,购进了8桶,销售了2桶,进价是3元/桶,销售价是5元/桶;15.黑醇酸调合漆,净含量200克/桶,生产日期2017年9月15日生产,保质期18个月,购进了8桶,销售了2桶,进价是3元/桶,销售价是5元/桶;16.黄醇酸调合漆,净含量200克/桶,生产日期2018年1月6日生产,保质期18个月,购进了8桶,销售了2桶,进价是3元/桶,销售价是5元/桶;17.黑醇酸调合漆,净含量200克/桶,生产日期2018年月4日生产,保质期18个月,购进了5桶,销售了3桶,进价是3元/桶,销售价是5元/桶;18.白醇酸调合漆,净含量200克/桶,生产日期2017年3月26日生产,保质期18个月,购进了5桶,销售了4桶,进价是3元/桶,销售价是5元/桶;19.黑醇酸调合漆,净含量200克/桶,生产日期2017年11月20日生产,保质期18个月,购进了4桶,销售了3桶,进价是3元/桶,销售价是5元/桶;20.铝粉快干漆,净含量200克/桶,生产日期2017年9月17日生产,保质期18个月,购进了4桶,销售了3桶,进价是3元/桶,销售价是5元/桶;21.铁红醇酸防锈漆,净含量200克/桶,生产日期2017年5月18日生产,保质期18个月,购进了5桶,销售了4桶,进价是3元/桶,销售价是5元/桶;22.黄醇酸调合漆,净含量200克/桶,生产日期2017年3月28日生产,保质期18个月,购进了5桶,销售了4桶,进价是3元/桶,销售价是5元/桶;23.果绿醇酸调合漆,净含量500克/桶,生产日期2017年2月23日生产,保质期18个月,购进了12桶,销售了2桶,进价是5元/桶,销售价是8元/桶;24.醇酸清漆,净含量400克/桶,生产日期2017年10月12日,保质期18个月,购进了5桶,销售了4桶,进价是5元/桶,销售价是8元/桶;25.黄醇酸调合漆,净含量500克/桶,生产日期2017年9月27日,保质期18个月,购进了5桶,销售了4桶,进价是5元/桶,销售价是8元/桶;26.中性防霉硅酮密封胶(快干),净含量280ml/只,生产日期2018年7月,保质期9个月,购进了10只,销售了3只,进价是6.5元/只,销售价是10元/只;27.中华牌油漆,净含量1×14千克/桶,生产日期2015年10月23日生产,保质期24个月,购进了2桶,销售了1桶,进价是200元/桶,销售价是230元/桶;28.中华牌油漆,净含量1×8千克/桶,生产日期2017年6月2日生产,保质期24个月,购进了3桶,销售了1桶,进价是80元/桶,销售价是100元/桶;29.德盛牌793-A中性防霉硅酮密封胶(快干型),净含量280ml/只,生产日期2018年3月,保质期9个月,购进了20只,销售了3只,进价是6.5元/只,销售价是10元/只;30.索奇雪飞狼793中性防霉硅酮耐侯密封胶,净含量300ml/只,生产日期2018年8月22日,保质期9个月,购进了5只,销售了3只,进价是6.5元/只,销售价是10元/只。以上失效(过期)产品共85种(共计59桶26只)于2019年8月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在牟定县张红梅五金建材经营部内查获,货值人民币231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4页,证明你当时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以及相关产品失效(过期)的情况。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你销售失效(过期)商品的数量、销售价格等情况。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商品的数量、规格等情况。

证据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证明你具有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五:《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公民身份及住址。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及意见:本案于2019年8月6日检查发现涉案违法行为,经批准,当日立案展开案件调查,对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本案于2019年9月2日调查终结,2019年9月2日本局集体讨论后,于2019年9月17日向你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2019〕79号”,同时告知了你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于2019年9月17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你销售失效(过期)油漆等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失效(过期)产品的行为。

你销售失效(过期)油漆等产品的行为,按法律要求,应当予以货值金额1至3倍的处罚,但考虑到当事人属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销售失效(过期)产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涉案的滇华油漆6桶、航船油漆8桶、黑醇酸调和漆14桶、铁红醇酸防渗漆7桶、黄醇酸调合漆8桶、白醇酸调合漆1桶、铝粉快干漆1桶、果绿醇酸调合漆10桶、醇酸清漆1桶、中性防霉硅酮密封胶(快干)7只、中华牌油漆3桶、德盛牌793-A中性防霉硅酮密封胶(快干型)17只、索奇雪飞狼793中性防霉硅酮耐侯密封胶2只;

二、罚款3477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支行(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4日

 

●牟市监罚字〔2019〕92号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当事人:牟定县李翠凤商店(李翠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2323MA6KGXXXX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牟定县戌街乡无证无照专项整治中过程中,在牟定县李翠凤商店检查发现你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海天牌海天酱油(800毫升/瓶)3瓶;范香源泡椒小腿王(40克/袋)23袋。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当即制作《现场笔录》,并填制《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你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场开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字〔2019〕58号)及《财物清单》(编号:牟市监物清[2019]58号)。被扣押的食品期限为30日,后根据案件调查需要进行了延期,并开具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牟市监延扣字〔2019〕58号),延长了扣押期限30日,现存放于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物资保管仓库。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指的“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经查证:你于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几次先后从生从伟和金星的批发部的以5.8元/瓶的价格购进标注为广东省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海天牌海天酱油(800毫升/瓶,生产日期为2017年4月27日,保质期为18个月)1件(每件12瓶);以每瓶7元的价格在经营门店内销售;以0.3元/袋的价格购进标注为山东土老爹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范香源泡椒小腿王(4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8年8月2日,保质期为9个月)50袋,并以0.5元/袋的价格在经营门店内销售。

于2019年8月8日被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时已经超过保质期,并依法扣押尚未售出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海天牌海天酱油(800毫升/瓶)3瓶;范香源泡椒小腿王(40克/袋)23袋。共计26瓶、袋;货值金额22.5元。

本案无法确定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所销售的数量及金额,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证明你从事经营活动的时间、地点、检查情况等;

证据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2019】58号)1份2页和财物清单1份1页及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依法扣押你经营违法食品的品种、数量、规格等事实;

证据三、《延长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牟市监扣〔2019〕58号)1份1页及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依法扣押你经营违法食品的品种、数量、规格等事实;

证据四、《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你从事食品经营的进销价格、时间、食品生产日期等;

证据五、《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证件正在办理过程中)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你的经营主体资格和公民身份;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获取的上述证据均由你签名确认。

你陈述、申辩情况,你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调查终结,2019年9月19日本局集体讨论后,于2019年9月19日向你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字〔2019〕85号),于当日签收,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按法律要求,应当予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但考虑到你从思想上和行动上都认识到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这一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有改正和悔过的表现,能积极配合调查,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数量不多,金额不大,没有对消费者造成伤害,且经营规范较小,其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海天酱油(800毫升/瓶)3瓶;范香源泡椒小腿王(40克/袋)23袋;共计26瓶、袋。

二、罚款5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县建设银行(户名: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地址: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27日

●牟市监罚字〔2019〕97号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当事人:牟定县新桥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32343190XXXXX

住所(住址):牟定县新桥镇新桥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吴晓东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19年8月7日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检查时,在中医理疗室发现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手术垫单)过期。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1份、拍摄照片4张,填制《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及《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本局领导审批,经本局领导当日批准后,当场出具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2019〕51号)对涉案的65袋过期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手术垫单)予以扣押,并对案件展开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你单位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在你单位中医理疗室发现云南康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手术垫单)65袋,注册证编号:滇械注准20162640062,规格:50cmX60cm块/袋,生产批号:20161206,生产日期:2016年12月6日,有效期至:2018年12月5日,在治疗床正在使用上述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手术垫单),购进价:1.50元/袋。截至2019年8月7日被本局依法查获时止,上述涉案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手术垫单)使用时是结合其他治疗时使用,没有独立收费,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为:涉案货值金额为:65袋×1.50元/袋=97.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现场拍摄的照片》1份2页4张,证明你单位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牟市监扣〔2019〕51号)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证明你单位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你单位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购进、销售、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情况;

证据四、《云南省楚雄鸿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出库复核)清单》复印件1份1页 ,证明你单位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购进查验记录情况;

证据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4页,授权委托书1份页,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及公民身份等信息。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你单位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你单位签名(盖章)认可。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及意见:本案于2019年8月26日调查终结,2019年9月5日经领导批准,向你单位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牟市监延扣〔2019〕51号),2019年9月24日本局集体讨论后,于2019年9月24日向你单位发出了《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处告〔2019〕80号),同时告知了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于2019年9月25日签收,2019年9月26日向本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理由:一是我单位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属实;二是我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三是我单位资金困难,对告知罚款金额难以承担,请给以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本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复核后认为,陈述申辩理由属实、充分,本局予以采纳。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你单位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已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本应按规定从严查处,但考虑到你单位系首次违法,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经本局2019年9月30日第二次集体讨论后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1.没收涉案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手术垫单)65袋;

2.罚款:200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牟定支行(开户名称:牟定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资金专户,账号:53001707836050501560,地址:牟定县城新南路)。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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