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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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凤屯镇)

日期:2019年08月17日   作者:   来源:县司法局    点击:[]

一、执法主体的名称(全称):牟定县凤屯镇人民政府

二、负责人:董兵

三、执法区域:牟定县凤屯镇

四、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

五、办公地址:牟定县凤屯镇飒马场

六、监督电话:0878-5371221

七、邮编:675506

八、主要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一)执法主体性质:法定行政机关

实施法定的行政执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入《婚姻登记条例入《征兵工作条例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执法主体性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1.行政许可4项:

(1)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或者个人以及申请出版物零售业务。

(2)设立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

(3)设立文艺表演团体。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审批。

2.行政处罚20项:

(1)对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的,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3)对违法营业性演出的,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或依法予以取缔。

(4)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责令停止遗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5)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拒绝或者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7)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亭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主要负责人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8)对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建立健全《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

查封,扣押。

(10)非法占用公布的养殖水域,滩涂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或者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1)在渔业水域建闸、筑坝或者建设其他工程,对水生生物资源有影响并未按要求建造过鱼设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站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令采取补教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2)未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井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3)在重要漁业水域设置网箱、围栏和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4)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对夫妻双方(未确立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或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怀孕,离婚后生育)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对有配偶者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育的另一方是无配偶且生育过的,处5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非婚生育子女,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情况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并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5)夫妻未取得《生育服务证》生育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500元的罚款。

(16)具有非婚生育子女情形,但未多生育的,男女双方已达法定 婚龄的分别处1000元罚款: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 婚龄的分别处2000元罚款。

(17)具有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或者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或者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情形之一的,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8)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住房,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19)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并追究法律责任。

(20)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和违反水法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并追究法律责任。

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云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入》《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云南省人ロ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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