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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牟定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日期:2019年05月15日   作者:   来源:牟定县烟草专卖局    点击:[]

牟烟专处[2019]第1号

2019年3月20日11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牟定县共和镇龙川路进行卷烟市场检查过程中,在牟定县共和镇龙川路汇金水岸小区大门口发现一辆摩托车货架上载有两个帆布口袋儗似装有卷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时,该嫌儗人立即逃跑,执法人员追赶未果,在现场目击证人的见证下,执法人员打开帆布袋子,内装有84mm云烟(紫)11条,84mm红河(硬88)211条,总合计222条。为作进一步调查,避免证据灭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并经我局领导批准,将上述卷烟作为物证全部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2019年3月20日我局对该案立案调查,2019年4月11日,根据《烟草产品鉴别检验管理办法》及《卷烟产品鉴别检验规程》的相关规定,我局办案人员从查获的222条卷烟中随机抽取84mm红河(硬88)3条、84mm云烟(紫)1条形成样品,送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真伪,鉴定结论为:真品卷烟。并经牟定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价格认定,总案值为24310.00元(大写:贰万肆仟叁佰壹拾元)。在调查期间由于无法找到该案涉案卷烟当事人,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我局于2019年4月1日在《楚雄日报》、我局公告栏上、案发地点公告找寻当事人,至2019年5月6日仍无人前来我局接受调查处理。

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对于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自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张贴通告、发布公告等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的规定。楚雄州牟定县烟草专卖局决定作如下处理: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依法对84mm云烟(紫)11条,84mm红河(硬)211条,合计222条卷烟进行变卖,变价款上缴国库。

楚雄州牟定县烟草专卖局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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