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共和分税税告(2023)3号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薄和发票暂停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牟定县税务局共和税务分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非正常户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生产经营地址
非正常户认定日期
预计公告日期
93532323******JG2N
牟定鑫旺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
杜*平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江坡镇
2023-11-01
2023-12-04
上一条: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下一条:楚雄州牟定县烟草专卖局2023年11月份零售许可证延续情况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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