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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日期:2019年11月07日   作者:   来源: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点击:[]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楚雄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工作方案》(楚政通〔2019〕41号)和楚雄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的函》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大气点源和面源污染、优化城市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以城市总体规划等为依据,深入贯彻《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实施方案》《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合理科学划定禁燃区范围,为改善县城环境空气质量创造有利条件。

二、划分原则

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结合本县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城市路网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情况,按照由内到外扩展的原则,统一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划定区域内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将中心城区、建成区等区域作为重点,率先划定实施,分步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适时拓展禁燃区划定范围。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接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

(三)《云南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云政发〔2014〕9号)中规定:“2014年底前,昆明、曲靖、玉溪3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要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其他州、市要完成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

(五)《楚雄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工作方案》(楚政通〔2019〕41号)中规定:“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方案,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郊区,全面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管管理”。

四、禁燃区划定范围及实施时限

(一)划定范围

根据《牟定县城总体规划修改(2017—2035年)》中规划的县城区范围,我县县城规划区面积为12.5平方公里,县城建成区面积7.5平方公里。县城建成中心区划定为禁燃区,具体范围东至元双路、南至消防大队、西至龙川河、北至化湖北路。禁燃区范围将随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适时调整。

(二)实施时限

本方案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职责分工

1.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负责对禁燃区内企、事业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环境执法;负责对禁燃区内工业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将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窖炉等纳入新建项目环评审批内容;负责禁燃区燃烧非清洁型煤污染的行政处罚;负责禁燃区范围内工业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及查处;吊销权限内违反禁燃规定者的排污许可证。

2.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禁燃区内不按规定拆除锅炉的单位和个人吊销锅炉使用登记证;对在禁燃区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禁止进行使用登记;负责对煤质依法进行监管,加大对集中供热等用煤企业燃煤品质的监管。

3.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禁燃区范围内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工作。

4.县住建局:负责开展禁燃区内建筑工地各类用煤设施的取缔和现场执法工作;做好禁燃区内集中供热、燃气管网铺设工作;负责禁燃区内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的保障供应;对露天烧烤行为、流动餐饮摊点和其他移动燃煤设施进行查处;对县城建成区垃圾集中收集点实施监管,对禁燃区焚烧垃圾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

5.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城建成区范围确认和禁燃区范围的确认工作。

6.县工信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推进企业节能改造和循环化改造;负责对禁燃区内涉及高污染燃料的落后产能进行淘汰关闭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工业锅炉改造、余热利用和节能技术改造。

7.县发改局:对石油液化气、煤气、燃油、电等清洁燃料进行价格检查,保障物价稳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8.县公安局: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禁燃区内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

9.县供电局:负责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力相关工作;负责对不按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被相关部门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采取断电措施。

10.县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宣传工作。

11.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禁燃区范围内除食品类卫生许可证的核发、吊销工作。

12.县财政局 :负责落实和监管由县政府确定的禁燃区划定中需县级财政负担的资金。

13.共和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负责开展高污染禁燃区专项执法活动;负责做好辖区内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宣传工作。

五、管理要求

(一)除《高污染燃料目录》中规定的高污染燃料外,禁燃区内禁止使用各种可燃性废物和直接燃用非成型颗粒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规定实施的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本方案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限期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的,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须报所在地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三)违反禁燃区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或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工作的重要意义,围绕各自承担工作任务,组建强有力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推进机构,科学制订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县发展改革局、住建局、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等部门及共和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自身职责、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及各类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自行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管管理,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三)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禁燃区划定工作,充分发挥媒体、社团和公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共建共享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要积极会同县监察委、考核、督查等部门,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和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工作任务全面落实,并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相关定义

(一)禁燃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指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3月28日印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的Ⅰ类(一般)燃料组合,包括: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

2.含硫量大于0.5%、挥发分大于12.0%的型煤;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0%、挥发分大于5.0%的焦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0%、挥发分大于10.0%的兰炭。

3.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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