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 名称 | 牟定县凤屯镇龙丰卫生所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 PDY70190853232312D6001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牟卫传罚〔2024〕1号 |
违法事实 | 治疗室工作台面和诊断室诊桌工作台面不符合GB15982-2012《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牟定县卫生健康局 |
处罚内容 | 3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9月9日 |
处罚依据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云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传染病防治第93项“情节较轻”的适用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