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楚雄彝族自治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第九条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按现有比例划入。今后划入比例视实际情况逐步调整到楚雄州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
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以下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用于支付:
(一)参保人员本人(授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具有国家医保标准编码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三)参保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四)配偶、父母、子女的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执行。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和健康体检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支出。